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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简约,不简单

  
  现代刑事法治必须扬弃刑法仅仅是“刀把子”的传统工具价值论,树立刑法同时也是“大宪章”的刑法机能观,确立刑法是国民权利与自由的大宪章的观念。“刑法作为‘大宪章’,首先要求司法者只能对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并据以定罪量刑,从而保障遵纪守法的公民生命、自由、财产不受司法者的刑罚擅断的侵害,在此意义上讲,刑法应当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刑法作为‘大宪章’,更要求司法者对确认有罪的人也只能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刑法规定的符合实体正义原则的刑罚,严禁对犯罪人使用法外刑,从而保障犯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司法者的刑罚擅断的侵害,在此意义上,刑法又应当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把‘刀把子’功能和‘大宪章’功能有机统一起来,我们就能在刑事实体法领域实现对国家刑罚权的规范和制约,实现刑罚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12]  

  
  余论 

  
  在本书开头之第三版代前言部分,先生又有新的重大学术思想诞生,即“犯罪发展观”,并以顶级宏观即最大时空维度(“时”指人类社会发展史,“空”指全球背景)来审视犯罪形态的变化发展,概括为三种形态并相应存在三类刑事制裁方式。先生曾对梁根林《刑事政策研究系列三部曲》作了如下评价,“思想深度与信息宽广并茂”,“问题研究很有广延度和厚重度”,并且指出,“思想是学术研究的生命,学术研究贵在出思想,哪怕是星星点点的思想火花,而信息则是学术研究的基础,信息是否宽广表明研究者的学术视野是否开阔,只有根据宽广的学术信息才能产生深厚的学术思想。”[13] 按照此标准来评价本书,可以说本书也是“思想深度与信息宽广并茂”和“问题研究很有广延度和厚重度”。陈兴良教授曾在《刑事法学研究丛书》的代总序中论述了“学术功底”、“问题意识”、“研究方法”三个方面乃是治学之本,若以此为评价标准,我们可以对本书做如下评价:本书学术功底厚实,问题意识强烈,研究方法独到。 

  
  先生的《美国刑法》带领我们以一个学人的眼光在美国刑法那片并不熟悉的土地上巡视、漫步过之后,我们所能获得的可能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也不是大刀阔斧取舍的勇气,更多的是凭借一种与自己截然不同的制度的了解,以增加对自己的了解。[14]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只了解一个国家的人,实际上一个国家也不了解,因为不考察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区别,是不可能真正了解这个国家的。”梁根林教授也指出:“刑法学人应破除教条主义的思维模式的禁锢,多一点实践的关怀;少一点坐而论道,多一点人文的品格;少一点矫揉造作,多一点对问题的科学态度;少一点对主义的僵化理解,多一点操作性的设计,一点空洞的思辨;多一点世界主义的眼光,少一点中国特色的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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