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侧重显示
刑法的功利性,中国刑罚制度的价值也侧重显示其功利性,公正性价值取向不明显。即侧重体现社会保护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明显不足。这显然与我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有关,学者张中秋曾指出:“传统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的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早在青铜时代这种情况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是有增无减,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的情形和观念可谓举世罕见,这种社会情形势必形成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也必然造成这种价值观的无限扩张,以至渗透到包括纯私人事务在内的一切领域,为此以维护最高价值为目的的国法只可能是废私的公法,废私的公法就意味着国家使用强力来干涉私人事务,确保国家利益,并视一切行为都和国家有关,一切不法、侵权行为都是犯罪,这就奠定了一切法律
刑法化、国家化的可能性,加上国家权力的强大,可能性遂转变成了现实。”由此,他揭示了
刑法与国家的相互关系,指出:一个社会的国家集权的观念越发达,其刑事立法也必然发达,如果一个社会的国家集权的观念发达到使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利益变得无足轻重或基本丧失,国家代表了个人(个人完全消融在国家之中),侵犯私人利益就是侵犯国家利益和破坏社会秩序,那么,这个社会的全部法律必然表现为
刑法和
刑法化的法律,因此在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的情况下,
刑法机能只能是保护社会,
刑法的功能被形象地称为“刀把子”。
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民主政体的确立,在民主政体下,平等是它的原则,根据主权在民的思想,国家的权力包括刑罚权来自公民个人权力的转让与授予,在这种情况下,
刑法不再是自在于公民并压迫公民的一种法律器具,而是公民个人自由的大宪章。更何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这场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经济体制改革引发了我国社会结构的整体变革,随着社会改革的全面启动,我国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二元社会结构正在形成,
刑法本身也在经历着一场性质上的变化,这就是从政治
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这里的市民刑法是指一种对刑法价值的重新定位,它由启蒙思想发展而来,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利平等、权力均衡、契约自由为基础,注重
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并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框架下建构
刑法价值观,因此,以形式上的合理性、确定性、可预测性为特征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成为市民刑法的精神实质,中国当前需要的是这样一种
刑法文化与
刑法思想,基于市民刑法的立场对刑法价值进行理性的探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