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构成属于封闭型犯罪构成结构,其本质是在犯罪构成结构框架内不包含‘反向机制’(即被告人合法辩护),个人(被告人)的权利主张受到忽视,权利和权力之间的结构不平衡,这无异于国家在依自己的意志取舍范围内追究犯罪行为时,不允许被告人做各种各样的合法(更主要的是合理)辩护,定罪过程中仅由一方说了算,这样的犯罪构成结构完全不能为天生就是弱者的个人和天生就是强者的国家之间提供一个‘说理和对话’的基础和依据。”[8]
经过考察可以发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侧重显示
刑法的入罪功能——功利性。
(二)中国刑罚结构之反思
先生认为,中国
刑法结构整体属于“厉而不严”,即刑事法网不够周严、刑事制裁过于苛厉。具体说来,我国刑罚之厉表现为,死刑罪名太多,刑罚整体位阶因刑罚相互攀比而随之提高,同时几乎所有的罪都被挂上了徒刑,没有一个罪的法定刑只限于拘役或罚金。就我国重刑刑法典形成的原因来说,可以认为,我国社会自古以来乱世长于盛世,而“治乱世用重典”又是历代当政者的治国经验,所以形成了
刑法优位、重典优位的法制局面。梁根林教授认为,“厉而不严”的
刑法结构往往反映了立法者对刑罚的矛盾复杂的心理:一方面,立法者潜意识中对刑罚抱有某种不信任的心理,因而竭力收缩刑罚干预的范围,放跑了许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对重刑抱有不切实的心理期待,将遏制和消灭犯罪的希望寄托于严刑峻罚,简单化地认为,刑罚量与犯罪率必成反比,刑罚越严厉必然越能遏制犯罪;反之,犯罪率上升的原因必然是打击不力,于是就应当加重刑罚,这种思维演绎的结果往往就是犯罪量和刑罚量同步增长,甚至刑罚反被犯罪所遏制而难以为继,各国刑罚运作的实践证明,“厉而不严”的
刑法结构是刑罚资源投入很大而刑罚效益最差的一种刑罚资源配制模式。所以,“严而不厉”是国家对
刑法结构的唯一的理性选择。[9] “虽然由于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而漏网的概率大大下降,追诉率、定罪率和判刑率相应提高,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家的刑罚资源投入和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负担,但刑罚以适度和必要为限,单位犯罪的平均刑罚量大大下降,从而使得国家投入的刑罚资源总量得到严格控制,‘严而不厉’的
刑法结构能够有效地克服‘厉而不严’的
刑法结构的弊端,各国刑罚运作的实践证明,刑罚威慑效应并不单纯取决于刑罚的严厉性,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刑罚的确定性和公正性,严密的法网、确定的追诉和适度的刑罚能够有效地堵塞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的机会,造成强大的心理威慑效应,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的实现提供现实可行的基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