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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简约,不简单

  
  先生在对“美国刑法的价值基础”的考察中展现了其很多睿智的思想,其一系列精辟见解无疑会促使我们反思和追问:中国刑法的价值基础何在? 

  
  (一)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之反思 

  
  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自继承了苏联刑法理论的衣钵之后,就开始了无尽无休的反思与改造,以前是要件与体系上的修修补补,理论界虽然有争议,然而对于理论体系本身却未有大的震动。近些年来,随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引进,本国刑法理论实践的弊端日益显现,学者对既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思索越多,批评越多。旧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从没有像现在这样受到如此多的批判和如此大的压力,比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对以下若干重大关系存在着混淆:(1)难以兼顾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2)重视控诉机制而轻视辩护机制。(3)主观判断可能优于客观判断。(4)经验判断与规范判断纠缠不清。(5)强调静止性而否认过程性。”[6] 至于改革的出路,有学者主张从大陆法系“拿来”进行本土改造;有学者坚持以旧有理论为依托加以完善的;各种主张莫衷一是,但究竟何去何从?并无定论,在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中,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者在对既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研究时,多以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为参照,不但“拿来”者以之为借鉴的范本,就是反对“拿来”的学者也往往把它当作比较的模板论说自己的主张。然而对于英美刑法相关理论却少有系统的研究。至于其对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有何借鉴和意义,更是论者甚少,《美国刑法》无疑给我们补上了这一缺课。 

  
  犯罪构成是制约刑罚权发动和行使的基本途径,刑法价值的体现完全依赖于犯罪构成,它是对犯罪规律的认识和总结,中国立法和司法认识犯罪的基本内容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这种分类在内容上是全面的,其他国家比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不采用这种分类,但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逻辑结构,结构不同则性质相异。有学者指出:“用一个形象的比喻,递进式理论就像是剥鸡蛋,耦合式理论就像是切西瓜,拿到一个鸡蛋模样的东西后并不能确定里面到底是什么,而需要对其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先确定有蛋壳,剥开蛋壳发现有蛋清,再剥开蛋清发现里面的蛋黄,这最后的蛋黄就是犯罪,切西瓜时先觉得这玩意是个西瓜,切成四瓣一看果然是西瓜,那么就可以确定这家伙确实是西瓜,可以看出(1)剥鸡蛋时每个层次认识的目的、方式均有不同,体现了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分离,切西瓜时不存在这样的机制。(2)剥鸡蛋时范围逐渐缩小,最终认定的犯罪只是最后的蛋黄,而切西瓜时不存在范围逐渐缩小的情形,最终认定的犯罪和开始觉得是犯罪的东西在范围上相同,所以,切西瓜的方式缺乏出罪机制。(3)剥鸡蛋时最终结果是不确定的,可能在其中发现蛋清,可能在其中发现了别的事物,还可能里面空空如也,因而开始呈现在人们眼前的东西到底是不是犯罪,这是个未知数,最终的结果也许证实了犯罪也许证实不是犯罪,所以该理论体现了无罪推定的要求;切西瓜时已经觉得这东西是个西瓜,打开一看果然是西瓜,因此切西瓜的方式有有罪推定的嫌疑,事实上,事先觉得这东西是个西瓜的先入之见在切开之后的认识过程中确实时时处处在起作用。”[7] 可惜王教授在此没有一并对美国刑法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作出一个形象的比喻,进而也对其展开论述,这样的话就是锦上添花了。本文在此试着给美国刑法双层次犯罪模式作一形象比喻,认为它就像是公诉人与被告人、辩护人之间的“摔交”,本文认为一个好的犯罪论体系必须出罪机制顺畅。当然这个比喻远不及“剥鸡蛋”、“切西瓜”那样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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