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书中第二版序言“美国刑法的价值基础”为切入点对该书进行了简评。
一、美国刑法的价值基础
(一)美国刑法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侧重显示
刑法的公正性
储先生指出:熟悉大陆法系的一些学者认为,英美
刑法理论浅薄,甚至没有什么理论,其实这是误解,原因是缺乏了解。如果说大陆法的理论重思辨,那么英美法的理论重实务,前者是学者型理论,后者是法官型理论,英美法理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经验(经验往往包含理论一时难以说明的真理成分),价值目标是实用(这样的目标容易达成共识,但可能缺乏深入探讨的推动力);大陆法理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概念(概念本身即为理性认识的成果),价值目标是完善(此目标难以达成共识,但留有充分讨论的余地),思维起点和目标这两端的差异,是两种不同理论样态形成的基本原因,各有特点,很难论说短长,英美法系见长于运作能力,反映在刑罚制度不断创新上;大陆法系见长于想像能力,表现在犯罪构成理论的丰富多彩方面,所以以一种样态为标准去评价另一种样态是不科学的。[1]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先生指出:当今世界大致有三类犯罪构成模式,一类是适应阶级专政需要,静态反映“犯罪规格”的平面整合结构式,如前苏联自20世纪30年代前后开始形成的犯罪构成体系,另一类是责任范围逐步收缩(排除合法、排除无责),反映“定罪过程”的三元犯罪结构式,如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当今通行的模式。第三类是美国刑法犯罪要件呈双层次结构,即犯罪构成双层模式,这种模式体现控辩双方对等活动,蕴涵
刑法的维护秩序和人权保障两大功能,表明“定罪过程”的公正性价值定向。犯罪构成理论阐述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法系各国大体相同,它们有:犯罪行为和结果,犯罪行为侵害的权益,行为的主体,行为时的有罪心态。人类认识表明,事物的成分(要件、要素)相同,如果结构(成分的组合形式)不同,则性质各异,研究犯罪构成也应当重视这个问题。[2]
美国属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其法律的历史传统多形成于判例,实践中强调“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尽管后来制定法有所增加,但
刑法理论始终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发达,犯罪构成理论在大陆法系中已经自成体系,素有“
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之美誉,足以说明其地位之重要与理论发展之充分。但美国刑法中却不存在同样丰富完整的理论体系,甚至没有“犯罪构成”相对应的称谓。
刑法著述中多称为犯罪要素,其字面意思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构成”相似,总体有犯罪规格之义。但又与大陆法系所言“构成要件符合性”中的构成要件不同。
先生将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总结为“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一是犯罪本体要件。主要的就是犯罪行为和犯意,其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行为的存在和意识是构成犯罪行为的两个要素,强调犯罪行为是为了在自由的社会里保障思想不被惩罚,限制国家的权力在必要的范围内,抵制司法专横;犯意最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到了现代,犯意一词更多在狭义上使用。通常被界定为犯罪定义中规定的主观状态,一般认为有四种形式,(1)蓄意。指自觉希望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或发生某种特定结果。(2)明知。指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并且自觉去实施这种行为。(3)轻率。指已经认识到并且自觉地漠视法律禁止的结果或可能发生的危险,虽然主观上对此结果持否定态度,但还是冒险地实施了产生此结果的行为。(4)疏忽。它和轻率的主要区别是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认识到产生法律禁止的结果的危险,然而按照守法公民的通常标准是应当认识到这种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