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者陈端洪明确主张中国走政治宪政主义道路“所谓政治宪政主义,就是用政治结构的内部力量和程序责成各权力部门的政治责任。在中国语境下讨论政治宪政主义,必须坚持两个前提,那就是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至上。为此,中国的政治宪政主义必须依赖党内民主、代议民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以增强政治理性,严格责任制度。”陈端洪试图为中国独特的政治思维、实践与制度性思考提供一种非西方的理论模式,尽管理论启示仍然来自西方。高全喜最近也发表了关于政治宪政主义的评论,但他努力将政治宪政主义放在英国政治思想史的脉络里定位,并指认洛克为西方政治宪政主义的正宗。这与陈端洪的理论旨趣发生了重要的差异,尽管二者共用“政治宪政主义”一词。目前关于中国“政治宪政主义”的理论讨论还很初步,极不成熟,但笔者认为大致可以将其作为“中国模式”系统学术建构的一部分。
笔者基本赞同中国以“政治宪政主义”为主导的宪政模式,认为在既定国体与政体之下追求“宪法司法化”,建立一个纯粹的法治国是不可欲的。但须注意:一、日常法治仍需推进,政治责任限于重大部门与问题并逐渐限缩;二、政治宪政主义需要程序上的正式化,并与普通法律程序之间做好规范性对接,如信访程序、政治问责程序、法规备案审查程序、党与国家决策过程的公众参与程序等等。
3、时代的公法性:经典公法——宪法+行政法。改革三十年主要完成了经济转型,这注定是一个私法的时代;新三十年的主要任务是政治转型,公法需要承担起责任,以显示“时代公法性”。具体而言:
宪法——政治宪政主义为主,建立中国宪法的程序性与责任性制度;
行政法——面向行政过程,以公开性和参与性为特色,兼容形式合法、理性、民主性,促进行政过程的自我合法化和公共行政改革的模式转型。(王锡锌:新行政法);行政诉讼作为主要类型的公法诉讼,可以将审查范围扩展至人大法律之下的一切法律文件,加强司法审查和权利保护。
4、立法的开放性与民主性:选举民主和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这一点人大已经在实践,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翟小波所谓的“公议民主”也侧重于这一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