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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现状与展望——在全校文科博士生政治理论课讨论课上的发言

中国法治的现状与展望——在全校文科博士生政治理论课讨论课上的发言


田飞龙


【全文】
  

  法治学说主要是一种实践性和保守性的学问,关注制度甚于主义。制度的学问与思考必须基于现实的问题和处境,不能务虚,这是法治学说与人文学说的基本区别。 


  

  今天要讲中国法治,需要看到改革三十年的影响。三十年的法治史就是一部法治自我解放的历史。从1978年关于法律平等的讨论开始,经过“法治—法制”、“法治—人治”这两队重要范畴的规范性区分,中国法治日益构筑了自己的话语、制度与论证体系。中国法治经过1997年“法治国家”的政治确认的刺激之后,在2000年左右获得了一种高潮式的巅峰体验——主要是两个标志性事件,一是2000年北大王磊教授出版《宪法的司法化》一书,提首次正式提出了中国法治朝向宪政方向的规范性诉求,二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借助“齐玉苓案”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明确推崇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但这种巅峰体验在历经新世纪的八年检验之后,在最近的“王胜俊司法新政”之后,被充分证明具有虚假性和自慰性。中国法治在象征性地摆脱“人治”之后,发现在自己的正面还存在着“政治”。中国法治的从属性地位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本文及拟从现状与展望的视角检讨中国法治。 


  

  一、中国法治的基本现状: 


  

  对当代中国法治,左派“愤怒”,右派“诅咒”,本人则体现为“同情的理解”。中国法治大约展示出以下四个基本面向: 


  

  1、寄生性:援引冯象语(《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读书2008.9),这一特点被理论分析和实践观察所充分证实。 


  

  1997年提出“法治国家”之后,学术界和政治高层很快发现这一规范性命题并不能完整切中中国的时代精神。很快,“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成为一个修正版本。最后落脚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idea)”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最近提出的所谓司法的“三个至上”实际上只是这一理念结构在司法领域的合逻辑的展开。在这一理念结构中,我们可以看到规范性的法治实际上正依附在“党”和“人民”但主要是“党”之下,接受领导和规训。这样一种法治理念在官方和民间出现了尖锐的意见冲突,也引发了法学界的局部分裂(例如最近龚刃韧教授对朱苏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演讲文章的系统批判)。实际上,意识形态的二元化已经是我们的一个生活性事实,其表现在:官方——不断添附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谱系;民间——自由民主(精英表达)+民本和谐(大众表达),“以民为本”、“和谐社会”是对民间意识形态中大众表达的回应——这是中国当代政治秩序基本稳定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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