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通透从常态到非常态(灾害),从竞争伦理到互助伦理的转换机制及其心理基础时,我们就既不用为日常状态下个人的自私过分焦虑,也不用为灾害之下的生命脆弱而绝望。人既有理性,又有智慧,人充分地知道在不同的情境下如何恰当地展开人性。但是我们又确实需要超越认知的局限,我们需要对常态的竞争伦理与非常态(灾害)的互助伦理有“正确的理解”!而且,无论对于竞争伦理,还是互助伦理,都需要充分的社会学习与实践,需要规则和引导。
二、自然灾害中的法律定位:政治伦理与法律秩序
2008年是一个多灾之年,尤以汶川地震为甚。我们可以反思这场抗震救灾背后的无数社会与政治原因,笔者在此关注的却是救灾中的政治动员机制,以及这一机制背后的国家角色。笔者的分析将表明,传统自由主义对国家的“消极”设定其实并不科学,国家的伦理性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和勘定;但另一方面,我们国家仍然处于“政治主导”阶段,国家的法律化和常态化预留着巨大空间。
1、救灾的“政治动员”模式:中国式政治伦理
此次救灾在一开始就被设定为政治事件,是作为政治任务来动员的。国家以临时社会救助的形式运送并发放了大量的物资,并紧急动员各种政府和社会力量解决困难。政府在这一次救灾中的政治动员和资源调配能力我相信并不比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逊色。当然,救灾中的舆论宣传和典型树立仍然带有传统政治文化的特征。
这种救灾的“政治动员”模式之所以奏效,是因为我们整个的国家体制设计仍然是一种“危机反应”模式,这种模式来自于革命战争时期的动员组织体制,其背后是积极的“国家目的观”和整体论的思维模式,只不过在理论基础上以“和谐的民本伦理”替代了“革命的救亡伦理”。这种体制以执政党的强势领导为政治支撑,以对国家机构和重要物资的政治控制为物质基础,对外具备反击侵略的快速实施能力,对内具备应付自然灾害的政治动员能力。这是一种“中国式政治伦理”。我们耳熟能详的所谓中国需要“政治转型”,需要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需要由“政治主导”转向“法治国家”,就是指将这种应急文化下的政治体制转变为常态的法律体制。而常态的法律体制正是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理想状态。自由主义假设国家的“消极”角色,主张公共问题“化整零”,推崇经济的市场体制和社会的自治体制。自由主义很好地解决了正常状态下的国家治理问题,但对于应急状态下的“政治动员”意识与能力却是欠缺的。自由主义将“国家”设定为“隐秘的主题”,掩盖而不是消除了公共生活中的政治需求。施米特的保守主义国家观抓住的就是自由主义的这个软肋。这提醒我们在理论上重新认识国家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