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保护私企财产受伤不属工伤?——沈某清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纪实与探讨
成尉冰
【全文】
引语:因保护私营企业的财产受伤,算不算工伤?在法律人眼里,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一宗并不复杂的工伤认定案,却遭遇了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一方面表现出某些行政机关执法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某些政府机关对私营企业和公有制企业的不同心态。
一、案情简介:
现年53岁的沈某清是湖北人,原单位解散后,他来到佛山市某区兴威(化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兴威公司)做保安。2006年5月16日凌晨2点多钟,一起特大抢劫案发生了。五六名歹徒开着汽车,手持砍刀气势汹汹地闯入兴威公司抢劫,他们翻墙进入大门保安室,首先将正在值班的毕文龙捆个结实。正在保安室里间休息的沈某清被吵醒,坐起身正欲下床,一名歹徒闯了进来,长长的砍刀直指沈某清,口中大叫“抢劫!不许反抗!”。沈某清当即空手夺刃,左手一把抓住了劫匪的长刀,争夺中劫匪猛力一拉,沈某清的虎口被深削至骨,拇指几乎被切离手掌,顿时血流如注,鲜血湿透了床头,沈某清疼得钻心透骨。歹徒恶狠狠地骂道:“妈的,叫你别反抗了你还敢反抗,你小子是不是活腻了?再动就要你的命!”失去反抗能力的沈某清被这名劫匪牢牢看着,其他歹徒直奔公司的办公室和财务室而去,将贵重财物洗劫一空,不但搬走了保险柜,连电脑也不放过,得手后扬长而去。警察接到报警于3点10分来到现场,叫来救护车把受伤的沈某清就近送到华立医院抢救。经过4个多小时的手术,医生终于将血管、筋脉接好,伤口缝了30多针。沈某清住院16天,出院后又继续上班。由于线结反应和伤口感染,到9月份伤口还在化脓,9月14日至27日又住院取内缝线。两次手术才把拇指保住,但已遗留功能障碍。金属公司承担了治疗费。治疗终结后,沈某清提出工伤赔偿问题。也许金属公司认为已做到仁至义尽,也许认为两位保安不能保住公司的财产,所以不同意再支付其他工伤待遇。经过多次争取无果,沈某清决定诉诸法律途径。
10月8日,沈某清向佛山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6年11月10日,区劳保局出具首份工伤认定书,认为沈某清受伤属于工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2006年12月13日,沈某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兴威公司不服并申请复查。2007年2月26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复查,仍鉴定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