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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重组和风险处置宜采用债转股方案

  根据公开资料,三鹿集团2007年底总资产为16.19亿元,总负债为3.95亿元,净资产为12.24亿元。自三聚菁胺事件后,三鹿无形资产中的品牌价值包括商标、专利等的价值贬值;三鹿召回产品销毁,形成了损失,增加了企业负债比例;尤其三聚菁胺事件导致消费者的检查、治疗等应赔偿的损失额度巨大,目前已由国家财政先行买单,形成对国家财政的巨大负债。三聚氰胺事件,使三鹿集团呈现无形资产迅速贬值和债务激增两大趋势,三鹿的负债结构也呈现与其他企业极为不同的状态。其负债中,除原有金融贷款债务、对上游供应商债务外,还包括产品召回形成的对经销商债务、国家为消费者检查治疗费用买单的债务,并且后者数额庞大。
  二、重组和风险处置方案的比较选择
  (一)首先,企业清算和破产关闭不是积极性的方案。
  根据上述情况,三鹿股东进行清算并关闭该企业,不是好的选择。如果三鹿资不抵债,选择破产清算也并不是适宜方案。破产清算是企业重整不能的消极行为,其弊有三:(一)大量债权甚至损害赔偿债权、经销商产品强制召回形成的债权、国家买单后形成的债权都存在不能全部甚至大部分清偿的风险;(二)不利于产业的稳定和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三)市场资源和庞大成熟的产供销体系、产供销能力,是多年形成的,其重置成本是巨大的。破产会导致三鹿多年形成的市场资源、成熟的产供销体系的丧失和不可恢复,破产程序又是一较长的过程,设备等生产要素会长期闲置,继续造成较大损失。
  (二)其次,目前三鹿急需大量资金还债,并且面临的债权人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诉讼压力很大,以下方案也不可取:
  1、资产处置变现以偿还债务的方案,存在法律障碍和操作风险,并且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在诸多债务人都对企业资产和处置行为关注程度很高的情况下,处置资产变现偿还个别债务人会引起动荡和不安;处置过程也会受到各方面的阻扰。并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按上述破产法的精神,目前三鹿集团自行处置资产偿还债务,是存在法律障碍的。处置资产的结果,也会导致企业全部生产条件的丧失和垮塌。况且,三鹿集团资产处置有可能面临不断诉讼引起的保全、执行等司法措施的制约,使该方案更不具有现实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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