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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法定原则的程序保障

  (二)税法修改和实施阶段的程序保障
  在税法修改和实施阶段要通过科学合法的程序设计保障税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立法者和广大民众的意志,实现国家意志和社会意志的协调和统一。
  设计科学合法的程序,对需要修改的制度、标准进行科学的调研、质询、论证。比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问题,完全可以在税法的修改和实施阶段设计科学的程序,即先对国民收入进行科学准确的调研,并就两极分化的问题进行反复论证,然后根据得出的权威科学准确的数字提出参考标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沟通手段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再通过举办听证会的方式汇总讨论相关科学合理意见,最终得出符合大多数人的修改标准。这才是一个合理合法的程序设计。只有有科学合法的程序做保障,才能使最终的法律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合法。
  (三)税收争议解决的程序保障:
  由于税法规制内容的特殊性,也导致了税法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与其他法律存在差异。鉴于税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体间税权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的主体之间地位上存在不平等性,因此一旦出现具体行政行为(即征税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方面纠纷和争议,司法实践中往往按照行政案件来处理即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但如果因为税收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而产生纠纷和争议又将通过何种程序和途径来处理呢?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此予以明确回答—那就是:不予处理!这一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是限制了当事人对税收法律法规提出异议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法律意义上的统治阶级,立法自然应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即应该根据本文上面的论述在立法阶段设计科学合理的程序充分征求民意。但在实际生活中肯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且社会经济状况也是不断变化着的。因此,在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肯定会出现新的意见和情况,从而产生与现行税收法律规范不同的意见。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共同体,纳税人在我国既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着支配过国库税收收入的权利,同时又是纳税义务的义务人依法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然而税法里规定的大多是纳税人的义务,在这种特殊的立法情况和法律逻辑下,我们应该在税法这一特殊的立法形态下赋予义务人一个事后的异议权。即通过特殊的诉讼方式对税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尽管我国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曾赋予公民对法律法规提出异议的权利,但都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不能及时的将民意上传,从而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立法滞后的情况。根据马克思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税法本身就是与广大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受经济发展情势的影响较大。这种特点也就决定了在大方向、大前提不变的前提下,对具体征税标准、税目进行适时合理调整是必须的。如何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就需要通过赋予广大民众或纳税人事后的异议权,通过特殊诉讼(即税法诉讼)的方式将问题反映出来,进行汇总,再根据本文上述立法程序使之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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