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裁决的质量和补救机制。裁决的质量并不能用谁赢了案子来判断,而必须用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来判断。高效率的程序产生高效率的裁决,其标准是:基于证据的有理由的裁决,给予充分的答辩的机会,无偏私的裁决者。奥林匹克兴奋剂控制程序并不能满足以上几点。裁决人员通常与管理机构有联系或者看起来与管理机构有联系,这样就可能产生偏私或给人以偏私的印象。还有裁决不给出理由,因此不能说该程序是高质量的。即使奥林匹克运动本身,也正式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由此可见,该系统并不是有效的替代机制,但为何只在近年来才做出重大改革?主要原因是使管理机构保持对兴奋剂纠纷解决的控制权,将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兴奋剂问题阻挡于成员国司法系统之外,对奥林匹克运动有利。
2后悉尼时代的进步
在2000年奥运会前,公众与媒体认为奥运会被兴奋剂充斥,药物丑闻严重威胁着奥林匹克运动步入新的千年。随着悉尼奥运会的临近,奥林匹克运动兴奋剂控制的缺陷不仅严重威胁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公众形象,而且动摇着其经济基础,赞助商和体育迷开始反思将钱投在奥运会上是否明智。
在这种情况下,IOC出台了《反兴奋剂条例》,并且成立WADA来保证新的《条例》的实施。美国由于被自己国内的兴奋剂丑闻所困扰,也建立了美国ADA,赋予其控制全美NGB反兴奋剂事务的权力。
2.1IOC兴奋剂处罚的改革
《条例》的目的在于产生全球统一的反兴奋剂斗争联盟。这种统一意味着奥林匹克大家庭的所有会员国、所有项目、所有运动员都适用相同的检测程序和处罚。通过这种统一性,IOC希望能够有效率地反兴奋剂,避免相同的IFs的不同国家的NGB或不同的IFs之间的不同对待。同时,IOC还要保护过去可能被忽视的运动员的权利。而且,IOC还希望增加程序的透明度。
因此,《条例》的目的可以用统一与正式来概括,潜在的意图还希望提高公众关系。近年来的兴奋剂丑闻严重威胁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未来。在环法自行车赛丑闻发生后,很多赞助商都威胁要解除合同。
2.1.1主要规定
IOC《条例》产生了一个独立、自治的法律系统,它试图产生自己的刑事司法系统。它包括实体的权限、个体的权限、处罚和程序。它试图建立一个具有优先追诉权的替代系统。
2.1.2独立权限
IOC的《条例》禁止使用任何对提高运动成绩有利的物质和方法。“使用”指当运动员体内被查出该物质,而不论该物质是怎样进入其体内的。由于这个定义很宽泛,《条例》包括了一份包括违禁物质和方法的名单,该名单将兴奋剂分外违禁物质、违禁方法和某种情况下的违禁物质。协助运动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及运送兴奋剂都是被禁止的。《条例》并无违禁物质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提高运动表现的标准。《条例》禁止运动员挑战禁药名单。为了扩大其覆盖,《条例》声明该名单并非穷尽,其他物质在“相关物质”的条款下也可能被禁。
2.1.3个体的权限
《条例》应用于所有的参与者,包括备战奥运会和参加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的IF和NGB比赛的参与者。“参与者”不仅仅包括运动员,还包括教练和为运动员工作的服务人员。拒绝接受《条例》者不能参加奥运会。
2.1.4处罚
对使用违禁物质或方法的处罚被基于是否提高运动水平分为2种。
第一种处罚是针对短期提高运动表现的物质或方法的,包括罚款和1-6个月的禁赛,显然,该处罚是针对疏忽或不知情使用的;第二种是长期的物质和方法,或从它们的使用性质看,是有意用于提高运动水平的。这种有意使用可能导致2年禁赛和最高10万美元的罚款。当有特殊情况存在时,相关的IF可以变更2年的禁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