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美国业余体育法》关于程序公正的规定
该法案规定着美国奥林匹克运动的有关问题。220522(a)(8)条要求每个NGB都要为运动员提供“公平的通知和听证的机会”,USOC将正当程序的要求诠释为以下要素:
(1) 书面通知,包括指控和可能的结果。
(2) 合理的准备答辩的时间。
(3) 提前通知对方证人的身份。
(4) 法律代理的权利。
(5) 对被控人在合理的时间、地点举行听证。
(6) 无利益关系、公平的听证者。
(7) 召集证人、提供口头和书面证据、答辩的权利。
(8) 交叉质证。
(9) 听证笔录。
(10) 在NGB优势证据之上的最小证据责任。
(11) 仅基于有据可查的证据及时、合理地做出书面决定。
(12) 上诉权。
奥林匹克运动的兴奋剂控制系统的某些规定与《美国业余体育法》的正当程序规定冲突。美国NGB兴奋剂控制系统的程序可能在某些方面违反《美国业余体育法》的规定,首先听证裁决小组通常包括NGB成员,甚至现役运动员,因此不能说是无利益相关和公正的;其次,如玛丽.斯兰尼案所争议的,举证责任在运动员身上,而不在NGB。
如果按照《美国业余体育法》的标准,IFs的兴奋剂控制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程序缺陷:在听证前禁赛运动员;听证裁决小组中包括IFs官员;举证责任常常加于运动员,运动员要证明自己的无辜;听证结束后,IFs不需要以书面形式对裁决给出理由。
在上诉到CAS以后,也有侵犯正当程序的问题:CAS仲裁小组适用IFs的规则;CAS的听证通常在洛桑举行,不易到达;仲裁员中很多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系,可能存在偏私。
1.9系统的效率
奥林匹克运动的兴奋剂控制有效率吗?它比法院优越吗?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费用;(2)速度;(3)可预见性;(4)裁决的质量和补救机制。如果该系统是一个真正的仲裁系统则还要考察它的弹性,真正的仲裁中双方可以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员,选择适用的规则。在奥林匹克运动兴奋剂控制的纠纷解决系统中,仲裁员和适用的规则都是强加于当事人的。
(1)费用。从理论上说,对当事人来说,奥林匹克运动兴奋剂控制程序应该比司法系统价格低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对于NGB、IFs和IOC来说更昂贵了,因为当奥林匹克运动建立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必定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培训的费用、仲裁员工资、硬件、办公管理费用。除了这些费用以外,奥林匹克运动还必须作为指控方的费用。对于被控运动员来说,从理论上说该系统要比司法系统花费的时间更短费用更低,但实际上运动员还要雇佣律师、支付调查费用、长途旅行的费用。因此,不能说奥林匹克运动的兴奋剂控制程序比法院的费用更低廉。
(2)速度。但该程序比司法程序更快,很多NGB和IF规则中对此都有时间限制,悉尼奥运会的CAS快速程序(Ad Hoc Tribunal)在快速裁决方面做出了出色的工作。
(3)可预见性。对于一个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说,结果的可预见性十分重要。纠纷解决系统的裁决结果必须是可预见并且是一致的才能使该系统有先例或原则可依。只有当各方都能够从先例或原则中预见到案件的结果,从而在最初就能够决定进行或者放弃案件,该系统才是有效率的。奥林匹克运动兴奋剂控制在此方面存在着问题。由于缺乏先例、缺乏详细的程序法,由于IFs和NGB之间的在兴奋剂问题上的紧张关系,裁决结果缺乏预见性。几乎不可能从过去IFs和NGB的案例中学到经验,一些IFs并不要求它们的裁决小组在决定中给出理由。最后,NGB的决定屡屡被IF推翻更使该体系的处罚缺乏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