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诺龙(Nandrolone)案
1999年,4名英国运动员在赛外被检测出阳性,当年共有343名运动员被检测出该物质违禁。该4名运动员均被禁赛。2000年7月,在悉尼奥运会之前,英国田联给每个运动员举行了听证,每个运动员都声称检测结果是合法购买的食物补充引起的。英国田联取消了对他们所有人的处罚,认为关于他们如何摄取该物质存在疑问。
IAAF恢复了对他们的禁赛并使其进入自己的仲裁程序。在听证中,英国田联指出,英国阿伯丁大学的研究结果显示,食物补充和剧烈运动相结合会产生药检阳性的结果。裁决机构认为该研究是不完善的,不同意英国田联关于运动员缺乏违规意图的说法,因此这4名运动员统统被排除在奥运会之外。
英国田联对IAAF的决定十分失望,英国田联主席指责IAAF不能诚实地对待自己规则中的有理由的怀疑标准。6个月以后,IOC在德国科隆的实验室发现,100份食物补充会有16份呈阳性反应。但是,IAAF还是坚持着严格责任原则。
以上案例是2000年以前反兴奋剂的不成功例子,从运动员的角度看,这些案例是该体系缺乏基本的正当程序的体现,如不适当的举证责任、在听证前进行处罚、使用有偏见的仲裁者;而从管理机构的角度看,该体系运作太慢而且满是漏洞。
1.7兴奋剂控制与正当程序
1.7.1正当程序
在上文介绍了兴奋剂控制的一些基本程序后,可以来分析一下该程序是否正当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否有效率,之所以考察这2个问题是因为程序的正当可以看出运动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而是否效率则符合体育运动的最大利益。
在什么是正当程序的问题上,各国均有不同的标准。由于美国的正当程序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大的保护,这里就以美国正当程序标准进行比较,但不是与刑事、民事或行政程序进行比较,而是与《美国业余体育法》中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比较。
奥林匹克运动的兴奋剂控制是否必须遵循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需要分析这样的管理是否剥夺了运动员的自由和财产权利。虽然还没有定论,但是为了研究的方便,在这里假设它们全部适用于兴奋剂控制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在某一特殊情况下判断正当程序时建立了三原则的标准:(1)认定受到影响的个体的利益;(2)确定现有程序的不正确的剥夺的风险;(3)确定政府的利益,包括管理的和财政的负担 。在这里,“政府的利益”可以被“奥林匹克的利益”所取代。
1.7.2运动员的利益
第七上诉巡回法院认为在《美国业余体育法》下,并没有比赛权这样的权利。但德国的法院却认可了比赛作为工作权的权利。
对于国家级和国际级水平的运动员来说,他们已经选择了体育作为其职业,奥运选手需要全职工作,认为运动员不是像律师、会计师一样的职业是无视运动员为了备战奥运会而进行的多年投入。
所以运动员的利益是工作及其相关方面。它是财产利益,但也包括自由的利益,运动员被控服食提高运动水平的兴奋剂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是犯罪,运动员的声誉会受到影响——因此,运动员的利益是其职业及其声誉。
1.7.3奥林匹克运动的利益
对于奥林匹克运动来说,可能有三方面的利益受到影响:(1)管理的负担和费用。(2)公众形象和商业损失。使用兴奋剂会破坏奥林匹克运动的公众形象和商业利益,这些利益与正当程序密切相关,因为教育和一个公平的兴奋剂检测体系是扭转公众形象的好办法。(3)其他运动员的利益是免受兴奋剂影响公平参赛的利益。一个有限的程序能够迅速处罚违规的运动员而保护无辜者的利益,更加频繁和更多的赛外检测是更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