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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处罚中的程序公正——以国际奥委会与美国为例

  

  三,CAS在兴奋剂违禁中严格适用严格责任,而不管其原因如何,即使阳性结果是由意外事故或第三人导致的。唯一能够避免此结果的就是证明药检结果是不可信的,通常是通过找出药检程序的瑕疵来证明。在处罚分析时,运动员的过错或过失会被考虑,CAS推定运动员具有使用兴奋剂提高运动表现的意图,如果兴奋剂是在不知情或治疗需要的情况下服用的,处罚通常会减轻。 


  

  1.4美国的兴奋剂控制 


  

  1978年的《美国业余体育法》(The Ted Stevens Olymi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 ASA)赋予美国NGB和USOC管理的权力:USOC处于最高位置,负责协调美国参加奥运会和泛美运动会等国际比赛事务;NGB负责单项体育的管理,如田径、游泳等。在该法案下产生了一个兴奋剂控制和宣告程序,该程序始于NGB,转而至USOC处理,最后止于上诉到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这个程序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了“保护每个运动员……参与体育竞赛。” 


  

  当运动员被指控兴奋剂违禁时,运动员必须穷尽NGB的内部程序,巴赫.雷诺兹是最早使用法院系统来解决他与IAAF和美国田径联合会(The Athletic Congress, TAC)的纠纷的运动员之一,但他的案子被法院解散了,原因是他没有穷尽TAC内部的上诉程序。一个NGB内部可能存在几个听证和仲裁步骤,在USA T.F下,一个3人的仲裁小组首先听证运动员的反驳,然后,如果发现运动员有罪,则运动员可以上诉到兴奋剂上诉委员会(the Doping Appeals Board)。 


  

  如果运动员对NGB的最终决定不服,《美国业余体育法》和USOC为其提供了向USOC上诉的机会。运动员要向USOC提出书面申请,USOC有13天时间来判断运动员是否穷尽了NGB所有内部救济机制。如果穷尽了所有内部救济机制,则运动员要被给予听证的机会,来审查NGB的程序是否符合USOC章程的要求。双方都可以提交书面或口头证据,可以在听证中交叉质证,举证责任在运动员,运动员要负责举出NGB的程序违反了USOC的章程。NGB也可以提交自己的证据。 


  

  如果运动员对USOC的决定不服,则其可以在13日内向AAA提出上诉,按照AAA程序的规定,运动员可以向3人仲裁小组指出程序的不合法问题。该仲裁适用商业仲裁规则,《美国业余体育法》要求该听证要向公众公开。但仲裁程序是非正式性的,证据规则不适用。如果情况紧急,可以通过48小时快速程序解决。AAA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USA T.F的听证程序 


  

  USA T.F规则10规定对被检测出兴奋剂超标的运动员的纪律处罚程序。规则10的程序与美国刑事程序相似,都要求证据在合理怀疑之上,可以交叉质证,同时,规则10又与美国行政法的程序相似,都适用严格责任和保密性。 


  

  规则10程序始于运动员A瓶检测违禁物质阳性,运动员被通知并给予其要求检测B瓶的机会,如果B瓶也呈阳性,则运动员可能会要求在兴奋剂听证委员会(the Doping Hearing Board, DHB)听证。 


  

  B瓶呈阳性的运动员可以在A瓶检测阳性和听证结束的期间内继续比赛。这是《美国业余体育法》中产生的保护性条款,在规则10中得以体现。在被通知B瓶阳性结果后,运动员有28天时间来要求听证,听证往往在DHB每月的例会上进行,这样运动员往往要等待6-8周进行听证。需要强调的是,在此听证期间运动员不能被禁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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