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处罚中的程序公正——以国际奥委会与美国为例
Doping Discipline and Due Process——Examples of IOC and USADA
韩勇
【全文】
滥用兴奋剂是奥林匹克运动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各体育组织都有兴奋剂处罚程序,但不尽相同。本文以国际奥委会(IOC)和美国为例对兴奋剂处罚中的程序公正问题加以说明。
1前悉尼时代兴奋剂处罚
1.1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组织结构
国际体育围绕奥运会在历史上形成了以IOC为顶端的金字塔状结构。IOC从制定国际体育规则开始,通过掌控哪些项目可以进入奥运会、哪些人有资格参加奥运会,来控制国际体育的奥林匹克运动。IOC建立全球反兴奋剂机构,它决定检测程序和违禁物质,为兴奋剂检测划出一条基线。
IOC金字塔的第二层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IFs管理着一个单独的体育项目,需要得到IOC的承认,如果没有IOC的承认,该项目就不能进入奥运会。它们都建立本项目的规则,组织奥运会以外的竞赛,为奥运会建立资格标准。每个IFs都有权产生自己的禁药名单和药检程序,包括何时检测。
每个IFs在不同的国家都建有与自己类似的组织作为国家管理机构(NGB),NGB位于金字塔的底端。在金字塔的中间还有国家奥委会(NOC)。在这样的系统中,NGB要听命于IFs、IOC和NOC。NGB和NOC站在检测和实施IOC和IFs规则的第一线。当反兴奋剂运动由国际移到国内的时候,一国内部法律往往会影响反兴奋剂的强制性,常常会产生IOC和IFs站在一边而NGB和NOC站在另外一边的情况。
世界体育反兴奋剂史就是一部IOC、IFs和NGB之间管理权斗争的历史。多数时候IOC取得胜利,IFs压倒NGB。但IOC位于金字塔顶端权力已经被削弱,如当IOC要求每个IFs都适用新的IOC《反兴奋剂条例》,国际足联对其中一些条款提出异议,倾向于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办,FIFA因有广受欢迎的世界杯,所以并不需要奥运会解决生存问题。
1.2IFs的兴奋剂处罚与纠纷解决
运动员与IFs之间的纠纷一般只能发生在运动员与其相关NGB的纠纷发生之后。但是,当药检由IFs主持的时候,IFs的程序可能在运动员与NGB程序发生前发生。IFs的程序通常和NGB的程序很相似,但IFs和美国NGB程序显著性不同的一点就是IFs可以在听证程序之前禁赛运动员,而美国的NGB在《美国业余体育法》的限制下不能在听证之前禁赛运动员。
以两个较有影响力、兴奋剂多发的国际田联(IAAF)和国际泳联(FINA)为例。因为NGB被非正式地要求追随IFs的规则,IFs就有权力按照自己的规定审查成员NGB的决定。IFs的权力使其能够更正NGB对IFs规则的滥用。由于IFs可以在听证前对运动员进行禁赛,整个程序变得紧急起来,运动员必定在第一时间要求听证,这种规定可能会加重对运动员的伤害,因此对于纠纷解决机制来说,程序的速度变得至关重要。
IAAF和FINA的纠纷解决都是其组织内部的裁决机构。组成仲裁小组的3人是由6人仲裁员名单中产生的,该名单由IFs产生。听证的细节各个IFs有所不同,例如,IAAF的规则对证据提交等细节问题涉及得较为详细,FINA的规则对听证规定得比较模糊,这种模糊很容易产生任意性。IAAF的规则允许仲裁员对他们的裁决不给出理由。一些IFs允许运动员如果对它们的裁决不满可以到CAS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