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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的实现——我国构建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刍议

竞争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的实现——我国构建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刍议


张辉


【摘要】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公平包括竞争起点的公平和竞争过程的公平。竞争起点的公平又包括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和内在的竞争起点公平。我国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应当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矫正内在的竞争起点的非合理差异,并且规制竞争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实现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是关键,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是核心。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竞争;起点公平;过程公平
【全文】
  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个体或组织体)之间发生的对于同一客体或相关客体的现实争夺或潜在争夺的活动。[1]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则是指市场中的竞争主体基于法律赋予的地位和限定的手段,运用自身的资源和能力争夺交易机会,追求利润的活动。[2]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必须是公平的,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经济资源才能合理配置,社会经济也才能够高效发展。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公平包括竞争起点的公平和竞争过程的公平。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够自发地实现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的公平,二者的实现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我国当前正进行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也正在构建之中。本文拟从保障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公平的实现之角度,对我国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问题进行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
  要实现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公平,首先应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一般来说,市场竞争中竞争的起点包括外在的竞争起点和内在的竞争起点。前者主要是指竞争主体的法定权利或资格,后者则主要是指竞争主体的初始状况。只有实现了二者的公平才能够实现市场竞争中竞争起点的公平。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不仅要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而且也应当具有矫正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非合理差异的功能。
  使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达到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基本要求。市场中所有的竞争主体无论其属于何种类型,法律地位应当一律平等。市场不承认任何超经济的特权竞争主体的存在,所有的竞争主体均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反之,如果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那么它们就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当然也就不可能实现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目的是实现市场竞争中经济机会的公平——使市场对所有竞争主体开放,没有非正常的力量限制某类竞争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类竞争主体实行特别的“优惠”或“歧视”,所有的竞争主体都有权使用属于自己的资源,充分和自由地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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