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中国古代法律之特性——伦理道德性

论中国古代法律之特性——伦理道德性


刘来双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道德法律一体化以德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中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伦理社会存在的一定反映,其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伦理道德,是由中国长期形成的特有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有其特定的社会成因,特有的文化氛围背景,更有自己典型的特征、独特的内容及特殊的社会作用机制。其不仅在过去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经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其仍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并为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律文化;道德法律一体化;法律控制型道德
【全文】
  前言
  一个没有民法、经济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民族却能够持续几千年,这样独特的法律文化不得不让世人惊诧!法律文化就是这样,既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又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信史。而中国古代特有的伦理道德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传统习俗,它的古老、凝重,它所具有的高于个体生命的力量,常常使人产生敬畏、令世界法律人所瞩目……
  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1]简而言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是以家族伦理道德为基本内容,伦理道德借助于“法”这一形式来体现并加以强制实施。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则是“德”。“以德配天”、“明德慎行”、“亲亲尊尊”、“为国以礼”、“隆礼重法”、“为政以德,一准乎礼”等诸如此类以德为主的思想贯穿于古代司法过程之始终。
  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完全依附于“礼”,因而始终不能获得自己的独立生命(相对于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来讲),其实质应可认为“法”是载体,“德”是内容。法要服务于德,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思。”[2]“及刻意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政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3]可见,用法可以,但不能动摇或危及封建社会的亲情等级、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