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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理论及其研究述评(上)

信赖保护理论及其研究述评(上)


朱广新


【摘要】我国私法学者研究信赖保护问题的理论来源主要有四个,允诺禁反悔理论、权利外观理论、富勒的信赖理论和缔约上过失理论。这些信赖保护理论在历史沿革、内涵及以及在特定法域中的体系定位有一定的联系,但在基本构造、社会意义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上又存在重大差异。当前的一些关于信赖保护理论的来源的研究成果存在诸多谬误和不当,应予纠正。
【关键词】信赖保护;诺禁反悔;权利外观;缔约上过失;富勒的信赖理论
【全文】
  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重要的私法原则。与尊重个人自主选择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同,信赖保护原则旨在强调将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纳入私法规范的构造之中,以维护民商事交往中的信赖投入并确保交易的可期待性。也就是说,私法规范的构造仅依凭意思自治原则是不够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构建某项私法制度时经常会扮演重要角色。简而言之,信赖保护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行为交往中的基本原则。[1]
  我国现行私法制度乃是继受欧陆近现代私法的产物。[2]由于专制思想、计划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影响深远,因此,改革开放20多年来,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我国私法的重要性在立法、学说上皆受到高度重视,而信赖保护原则在私法上的意义却鲜有人提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如何维护民商事交易中的合理信赖以保障交易安全逐渐成为私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此问题意识的主导下,有些学者尝试从西方国家的私法素材中引介一些以保护信赖为宗旨的私法理论,以期引发更多学者参与此类研究。遗憾的是,由于对西方有关信赖保护的某些理论缺乏深入、全面的考察,一些研究成果出现了诸多不应有的谬误,形成了一些错误认识。
  被我国学者视为智慧之源的信赖保护理论大体上有四个:允诺禁反悔理论(the doctrine of promissory estopple)、权利外观理论(Rechtss cheint heorie)、富勒的信赖理论(Fuller’stheoryofreliance)和缔约上过失理论(culpain contra hendo)。除具有共同的信赖保护的精神气质外,这四种理论在产生缘由、基本内容和社会意义上皆存在显著差别;然而,不知出于何种考虑,有些学者不是将这些理论“搅拌”在一起予以大而化之的“研究”,[3]就是将其中的某两种理论予以莫名其妙的比较研究。[4]为能真正揭示诸如上述之类研究中存在的谬误与不当,笔者拟通过比较研究,力图从理论变迁中考证特定信赖保护理论的内涵,并通过辨析相近理论之不同来揭示特定理论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意义,以澄清学术界的一些模糊认识。
  一、名同而性异的允诺禁反悔
  允诺禁反悔是英美法中的一种重要信赖保护理论,其核心理念是:应知自己的允诺会被对方信赖而允诺事实上又被对方信赖时,允诺者不得背弃其允诺。关于该种理论,近年来我国有学者认为:(1)它是美国合同法的产物;(2)自其产生之日起,便一改对价理论在美国传统契约理论中的核心地位,而成为整个合同制度运转的轴心;(3)它与其他法理学理论一样已经出现统一的趋势。[5]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将在下文逐一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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