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中国的判例制度,不是现在试点中的地方法院的判例,而是指在全国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民族自治地区的高级法院就自治法律通过的在本自治区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在中国,判例应由地方法院逐级申报或者径向最高法院申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或设立的专门的判例委员会通过。中国的判例主要限于对现行法律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解释,也包括对法律无规定而适用新规范的解释,总之,要将现行法律具体化或者有新的法发现,不同于现在公布的案例有些不具有法解释的判旨。中国应严格判例的数量,及时更改或撤销原有的判例。包括以新判例更改旧判例,判例的法发现已制定为法律条文时,应撤销原判例,发现判例错误时,应及时更改或撤销,使中国的判例真正具有并维持其第二法源的地位。
【注释】作者简介: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精选》第199页以下,中华工商联合会出版社,1993年。 以上三例均选自最高人民法院编辑部编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精选》,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3年。 以上情况来自2003年10月2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判例研究与法学方法论国际研讨会”上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李广湖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副总编龚稼立的发言介绍。 齐藤秀夫.判决预测与判例研究.渡边纲吉.判例研究的基础理论.学院大学出版部,1968.73-75.77-78. 齐藤秀夫.判决预测与判例研究.渡边纲吉.判例研究的基础理论.学院大学出版部,1968.73-75.77-78. 中野次雄,等.判例及其读法.有斐阁,1997.112. 王家福,梁慧星.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526.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精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94-97.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判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7-18. 参见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吴伟、陈启:《判例在我国不宜具有拘束力》,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1期。 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中国法学,1992,(1). 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中国法学,1992,(1). 吴伟,陈启.判例在我国不宜具有拘束力.法律科学,1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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