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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闫锋


【全文】
  中共十六大提出了本世纪头20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社会更加和谐” 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两年前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2006年“两高”工作报告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构建和谐社会、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渊源
  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自提出刑事和解的理念以来,以被害人和被告人直接协商为核心的刑事和解制度就成为了西方国家犯罪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一直为众多学者及立法者所关注,目前已形成了较为稳定、通行的操作模式,并累积了不少经验。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提出了刑事和解制度的三个理论基础:“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鼓励各会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时利用该项决议。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潮流。
  刑事和解并不是西方国家的创举,刑事和解在中国古代、近代、解放区时期以及现在都有踪迹与体现。刑事和解的基础是我国传统的和合思想。和合思想在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方面主张“天人合一”。在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方面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强调“和谐协调”、“上下同乐”等等。因此和合思想可以说是刑事和解的文化基础或者思想基础,其理论基础可以认为是被害人的自中国诉讼向来有重调解的传统,很大一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调解结案。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审判员马锡五采用的一套着力于调解的办案方式备受推崇,被称为“马锡五办案方式”。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
  根据国外通行的定义,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一般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调停人居中斡旋,促成加害人和被害者直接面谈、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遭到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及加害人和被害者之间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弥补被害者受到的损害,并使加害人因此而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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