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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权力思想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这样,通过以上的说明,我们看到,马克思的社会权力思想实际可以被概括为“抽象的肯定”和“具体的批判”两个方面,应该说,马克思的这种社会权力思想既充分关注了社会权力与政治权力在阶级社会具有的同质性,又解释了国家和社会之间所存在的历史性的张力关系。
  二、马克思社会权力思想的法理意义
  如上所述,权力研究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以上我们所概括的马克思的社会权力思想对我国目前的法理学研究就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马克思改变了以往在“国家/社会”理论中,对具体社会权力不加任何批判或进行不适当的批判的理论态度。在马克思之前,西方思想家已经将“社会视为明显先于国家和外于国家的状况,而确立这一分野的手段之一便是社会契约论”建立在“国家/社会”基础上的西方学术传统对于社会及社会权力大致有两种态度,“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或外于国家’的架构,二是以黑格尔所倡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框架”、前者将主要将国家和政府为必要的邪恶,是市民社会创造了国家,但国家对市民社会只限工具性的作用,而且市民社会透过对其自身先于或外于国家的身份之规定而在根本上构成了对国家侵吞市民社会的可能性的抵抗,显然在这样的架构下,社会权力的存在相比较国家权力具有更强的正面意义甚至归宿意义。后者则认为市民社会乃是个人私立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是一个有机械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王国,因此撇开国家来看市民社会,它就只能在伦理层面表现为一种无政府状态,而绝非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状态,而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这样,后一种理论框架的必然逻辑推理就只能是对社会及社会权力的全面否定。而马克思则一方面依循其创立的唯物史观,将被黑格尔颠倒过的东西再颠倒回来,在规律上指明了国家向社会的回归,在伦理上肯认了社会权力的优先性,一方面又吸收了黑格尔的批判思想,“透过思辨唯心主义的迷雾,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中洞察出人的本质的‘二重化’现象”并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对具体社会权力展开真理性的批判。可以说马克思对社会权力的批判是有效的和令人信服的,马克思既继承了西方的学术传统又极大发展了西方的学术传统。
  其次,马克思将权力批判的领域从国家扩展到社会还直接影响到其以后的学者,譬如后现代代表人物福柯就认为权力在西方隐蔽得很深,在社会机体中,权力关系可能是隐蔽得最好的东西之一。福柯声称要致力于四项研究:调查在权力关系中隐藏最深的是什么;把他们定位在经济基础之上;不仅追踪以政府形式出现的权力,还要追踪以亚政府形式或超政府形式出现的权力;在物欲性的活动中发现它的踪迹,而在这其中,首先福柯反对仅仅把权力同法律和宪法,或者是家和国家机器联系起来,那样只会把权力关系问题贫困化,权力与法律和国家机器非常不一样,也比后者更复杂、更稠密、更具有渗透性。如果不拥有权力机器,就不可能发展资本转移的生产力。从福柯以上的观点我们看到了极为明显的马克思社会权力思想的痕迹。其实,如果我们还对其他有关权力的学说进行仔细观察的话,就会发现目前所谓的种族批判运动、女权主义运动电灯也或多或少的受到了马克思社会权力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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