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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国际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的法律思考

  (五)损害赔偿问题
  国内法规定违约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额计算优先考虑约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损害赔偿以违约方的可预见为限,并且应当减除因守约方的过失导致的损失额,即所谓的“可预见性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根据法规(包括《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的损害赔偿都以充分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原则,而不支持惩罚性赔偿,除非法律做了特殊规定(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其它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所以不支持惩罚性赔偿金一方面是因为市场风险不确定,有时一方违约确属不得已而为之,承担惩罚性赔偿不公平,不利于鼓励市场交易;再者,惩罚性赔偿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合同一方可能故意使合同的另一方违约从而获得比履行合同更可观的收入。
  《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与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预见性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同样适用。公约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六)仲裁的效力和履行
  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实行一裁终局的规则,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因为特殊情况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具体情形参见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条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裁决后,裁定是否承认和执行。2008年4月1日修改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执行环节,比如,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增加了立即执行和财产报告制度,法院6个月内不执行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等,强化了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
  
【注释】作者简介:戚兴法,山东省临沂人,本科为山东聊城大学历史学专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JM”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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