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之所以难治,还因为我们中国人对行贿和受贿的关系认识不清。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这二者中谁是决定性、关键性的因素呢?恐怕是行贿而不是一般所说的受贿。权力之所以敢于受贿索贿,是因为有太多的人在权力面前三跪九叩、屈节行贿。如果说受贿是恶,行贿就是大得多的恶。因为行贿使我们丢掉了做人的气节和原则。毕竟行贿是主动,受贿是被动;行贿以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受贿则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行贿者腐蚀公共机能损害的是根本,受贿者假公济私多为个案。如果没有普遍而广泛的行贿,哪里会有普遍而广泛的受贿呢?因此可以说,比受贿更可怕的是行贿,比行贿更可怕的是愚昧。
为什么比受贿更可怕的是行贿呢?让我们来看看现实生活的例子。在猖狂的行贿者面前,受贿者往往显得很无奈。报载,一个名牌中学的校长在招生的时候就不敢住在家里,只能住在宾馆里,因为到他家求情找关系的人实在太多,甚至骚扰至深夜,以至于他实在没有办法在家里呆。一个副县长多次拒绝贿赂,行贿者行贿无门。这个副县长有个十多岁的女儿在读初中。于是行贿者等在学校门口,趁其女儿放学回家的时候,将一个报纸包裹硬塞进其怀中,然后一溜烟地跑了。这个可怜的小女孩还以为这个大男人是个“恐怖分子”而受到了惊吓。回家之后将包裹交给父亲,打开一看,里面是一万块现金。副县长左思右想也不知道行贿者是谁。类似的例子实在是不胜枚举。面对如此猖狂的行贿者,试问作为普通人的受贿者又有多大的抵抗能力呢?
看看媒体的报道,我们的法律往往对行贿者网开一面,多数情况下只追究受贿者的责任,似乎贿赂只与受贿有关,而与行贿无关。至少从法律层面来说,这是对行贿的放纵,最终是对贿赂的放纵。其实法律的偏颇可能是表面上的,问题的根源就像上文论述的一样,也许在于思想、意识和文化。因为行贿是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行贿者众多,法不责众,法律只好将行贿者放过。反过来让我们看看香港和西方的例子。一个武汉女生考上了香港某大学的博士。女生为了获得数学考题,将一万元港币放入数学老师——一名副教授——的信箱,然后发电邮向老师索取考题。因老师的举报,她被逮捕并被判处徒刑。一名嫁到香港的大陆女子与丈夫因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进行离婚诉讼,法官最终支持了该女子的请求,判决女子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女子为表感谢,拿出红包送给法官。法官立即将该女子逮捕送交廉政公署。据说在香港,贿赂法官是重罪。在西方社会,为求警察、法官、检察官或政府官员等公职人员徇私舞弊、假公济私或法外开恩而吃请送礼拉关系不说绝无仅有,也是极少见的。离开社会成员的普遍自觉和节制是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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