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搜索引擎和竞价排名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苏跃龙
【摘要】目前,百度因竞价排名及相关经营方式,引起商家、律师和网民非议甚至诉讼,并有律师对百度提起反垄断调查申请。笔者注意到,形成这样的事件,因相关立法的滞后,司法裁判或行政执法缺乏直接和明朗的依据,社会公众的判断和言论也就更难把握其度,往往导致负面效应,一方面可能对引擎商正当经营形成影响,另一方面搜索引擎的广大用户、广大客户权益又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足应引起立法机构或主管部门的重视。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见拙于此。
【全文】
目前,百度因竞价排名及相关经营方式,引起商家、律师和网民非议甚至诉讼,并有律师对百度提起反垄断调查申请。笔者注意到,形成这样的事件,因相关立法的滞后,司法裁判或行政执法缺乏直接和明朗的依据,社会公众的判断和言论也就更难把握其度,往往导致负面效应,一方面可能对引擎商正当经营形成影响,另一方面搜索引擎的广大用户、广大客户权益又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足应引起立法机构或主管部门的重视。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见拙于此。
一、对网络搜索引擎商经营性质的定位
对引擎商提供的网络搜索引擎服务这一经营性质的定位,影响网络搜索引擎商的评价。搜索引擎仅是一种网络搜索工具,与其他网络媒体相区别,其只提供搜索到的网络信息索引,并不提供任何新闻或其他信息服务,不保证搜索到的内容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以,引擎服务商就是一个网络搜索工具服务商,或称网络工具提供商,其依法、依合同或承诺承担着对用户和客户诚信服务的义务。搜索引擎服务实质是一种实时网络信息查询的索引服务。搜索所得索引是按引擎商事先编排好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搜索网络关键词形成;索引中所生成的排序也是按事先安排好的规则来形成的。索引或索引排序都以人工设定规则和程序为前提。和引擎商的索引服务相关联的主体,一端的是用户,另一端是引擎商的客户,即引擎所收录的站点。引擎用户使用网络信息索引,引擎的客户(收录站点)提供索引指向的内容并充实该索引。作为网络索引服务商,与使用索引的用户、收录进搜索引擎范围的客户是互相依存的关系,因而也决定了在法律上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和引擎商作为服务主体的诚信义务。引擎商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诚信服务义务需要从为客户服务和为用户服务两方面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