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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我国保证市场竞争过程公平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重要的缺陷。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市场经济的基石”,它直接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社会经济运行的实质公平和整体效率。垄断并非仅仅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中同样也会产生垄断,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很多垄断的现象。但是,我国反垄断法至今仍然缺位,有关反垄断的规定分散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乃至于规章之中,内容粗疏且相互冲突,缺乏可操作性,已不能有效禁止我国市场发育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垄断行为。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施行至今已十年有余,现已严重滞后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该部法律制定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初,是在既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的支撑,又缺乏充分的理论准备的情况下制定的。这部法律仅仅封闭性地列举了市场竞争过程中应予制裁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能如其它法律一样设立“其它行为”式的兜底条款。这一立法方式虽然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条件下对于行政机关“谨慎授权”的要求,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机关滥用权力,但是同时也使得法律本身陷入了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随着市场的发育而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诸如反向性假冒、引诱性广告、比较广告、附赠式有奖销售、价格对比等各式各样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制裁。 


  

  三、 


  

  如前所述,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不仅应当能够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而且也应当能够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因此,我国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也应当维护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这两个方面入手。 


  

  我国维护竞争起点公平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当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写入宪法,使之成为市场经济立法重要的指导思想,以使股份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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