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丁宇翔,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参见我国《
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
参见彭贵才:《试论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及完善》,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10期;另请参见我国《
国家赔偿法》第
二十八条之规定。
对此,《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更为详尽的规定。其第三十六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包括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产权仍未明确的),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后先行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区、县国土房管局保存。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答复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参见符启林主编:《房地产法实例点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另请参见我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和第
二十六条之规定。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三十条之规定。
参见崔建远:《房屋拆迁的法律分析》,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76541,2008年1月17日访问。
夏筠:《试论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参见刘庆富:《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
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该评估的具体办法在各省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的子项目和数额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会有所不同。
在笔者调研的案件中,有一个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针对该案件,法官认为,得到停业损失费的前提应该是正式房屋,对于无任何批示的房屋是否能够取得停业损失费,在本案中无法确定。
参见刘庆富:《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
参见杨宁:《房屋拆迁纠纷若干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5期;另请见我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