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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房屋出租后的拆迁补偿法律问题

  

  目前无权利瑕疵的房屋在拆迁补偿中的利益格局总体情况是这样:即房屋所有人是被拆迁人,开发商或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是拆迁人,被拆迁人得到拆迁的补偿利益;如果拆除的是非商业用房,则房屋的承租人只能在出租人得到的产权调换房中继续承租,或者根据其与出租人(被拆迁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平衡其在拆迁中所受损失;如果拆除的是商业用房,则房屋的承租人要么在出租人得到的产权调换房中继续承租,要么根据其与出租人(被拆迁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办理,要么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从其得到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中对承租人进行一定的补偿。但对于权利存在瑕疵的出租房屋,其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就会因房屋权利上的瑕疵而存在较大的不同。 


  

  (一)拆迁出租后的权利瑕疵房屋进行补偿时的标准和范围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内容范围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如果采取产权调换的形式,则应补偿:1、调换的产权房;2、搬迁补助费,包括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空调等设施移动费及搬家费等; [8]3、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助费,主要包括(1)预交给有关管理部门的费、税;(2)恢复生产、经营需要的费用;(3)停产、停业至恢复生产经营前的可得利益;(4)未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承租人提出的合同有效租期内的可得利益损失; [9]4、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过渡期满未能向被拆迁人提供调换的房屋时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二,如果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则应补偿经评估得出的货币补偿金、 [10]搬迁补助费、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其三,如果是采取重建的补偿形式,则应补偿重建好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过渡期满未能向被拆迁人提供重建的房屋时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权利瑕疵房屋出租后的拆迁补偿与不涉及租赁关系的房屋拆迁补偿主要不同在于两点,一是房屋有权利瑕疵,二是房屋在拆迁时已经出租。基于此,在进行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时除了要考虑前述一般拆迁补偿的内容范围外,还应该有不同的考虑。首先,由于房屋上的权利存在瑕疵,所以补偿的标准和范围会有所不同:对于纯粹的违章建筑,干脆不予补偿;对于侵权房屋,其补偿标准和范围与一般的合法建筑一样,只是确定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时要找到真正的权利人而已;对于临时性建筑由于其期限一般只有两年,因此补偿的方式只能是货币补偿,且补偿的标准一定要以两年的期限来评估,故其补偿数额要比一般的房屋低很多,此外,还应支付搬迁补助费,但不会有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对于欠缺权利手续的房屋,如果是农村自建房,则应按照前文所讲的征地法律关系和拆房法律关系的二元结构来补偿,互不干涉,其标准范围与一般房屋拆迁补偿相同。如果是城市房屋欠缺相关权利手续,则应有所不同。从笔者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调研情况看,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对于缺乏相关权利手续的城市房屋应否补偿的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11]笔者以为,城市房屋尽管欠缺相关权利手续,但只要不是违章建筑,一般也应当按照普通房屋拆迁的补偿范围和标准进行。当然,对其缺失相关权利手续这一事实,也应适当予以处理,即在补偿安置费用中,比照办证费用的多少予以扣除,因为城市房屋不同于农村房屋,没有相关权利手续属于非正常现象,故在扣除办证费用上与农村房屋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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