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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释明权在仲裁程序中的理解与运用

  

  (二)提醒当事人补充不完整主张或陈述的释明 


  

  审判和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当事人尽管提出了合理的请求或主张,或对事实或法律关系进行了合理的说明,但这种主张或说明却是不周全、不完整、不详尽或不充分的,并可能因此影响法官或仲裁员对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或不能充足地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或主张,此时应当向当事人予以释明,裨使当事人对不完整、不周全、不详尽、不充分的主张或陈述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解释或说明。例如,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件中,因出租人(被申请人)的物业拆迁而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纠纷发生时已经履行7年,承租人(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出租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其中有一项是赔偿其合同剩余3年时间的可得利润损失,具体数额为500万元。但是,申请人既未说明为什么剩余3年的利润属于赔偿的范围,其与出租人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何种因果联系,亦未说明500利润的计算依据,只是笼统地主张赔偿其因提前终止合同而不能获得的剩余3的利润。仲裁庭认为,此项请求本身有其合理性,但申请人必须对其合理性予以充分的说明,而不是简单地提出请求,或简单地陈述系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所致。最终,申请人就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特别说明了该项请求与其他各项赔偿损失请求之间的关系、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并就500万元的计算依据予以了充分的解释和论证。仲裁庭最终支持了其该项请求。设想如果此案仲裁庭不进行释明,则对于上述500 万元可得利润的赔偿请求,不外乎两种结果:或支持,或驳回;若支持,理由不充分,被申请人更会不服,若驳回,申请人可能为此项请求不得不另行提起仲裁,均欠妥帖,而通过释明,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被申请人最终对仲裁庭支持此项请求亦表示能够理解和接受。 


  

  (三)举证指导的释明 


  

  诉讼和仲裁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依笔者的理解,法官或仲裁员审理案件,一半的功夫花在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类型、法律行为的效力上,一半花在证据的有效性、关联性认定上,而证据的提出、审查、认定、采信均有其严格的要求与规则。如何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从而使其成为定案的依据,关键在于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诉讼与仲裁经验与技巧等福满多能力所限,可能难以分清甚至根本分不清各种证据的类型、意义、举证方式、证明对象等,或该举证的而未举证,或所提交的证据在程序上不合规则要求,或者证据形式不合格,或者所提交的是与本案无关的材料。所以,法官和仲裁员有义务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适度的指导,以防其偏离案件主题,或漏举重要证据,或者举证方式出错,而所有这些产生于当事人方面的举证纰漏可能会影响整个案件审理程序的正常进行或实体认定的偏差。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业主)主张其聘请的工程监理张某某可以证明当时房屋严重漏水的事实,并出具了张某某亲笔书写的证言一份,但是被申请人对这份证言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均予以否认,仲裁庭即向申请人提醒:此份证据须由证人张某某亲自到庭接受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的质询才有可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纳,否则无法采信。申请人遂联系到了张某某,并说服其到庭接受质询,最终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决,而证人张某某的出庭作证起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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