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释明权在仲裁程序中的理解与运用
刘凯湘
【全文】
目次
一、释明权的性质探究
二、释明权的功能
三、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四、释明权的适用对象
一、释明权的性质探究
释明权是域外法上基于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创立的一项学说与制度,其本质是大陆法系在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模式下适度扩张法官职权的产物。
所谓释明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不清楚、不明确、不充分,进而可能影响案件的实质审理结果时,法官以提问、询问、提醒、启发等方式,裨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进行补充、澄清、明确,以促进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意思沟通与联络,相对正确而公正地处理案件。
释明权到底是法官的一项权利还是义务,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但这种理论上的争议并未影响释明权制度的建立与渐趋完善。其实,无论是将释明权理解为法官的一种权利抑或一种义务,都是以承认法官享有释明权为前提,承认释明权对于案件正确与公正处理的积极意义,承认释明权对于矫正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之局限的功能。在不少案件中,如果没有释明权制度,如果法官不能妥当地行使释明权,就极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与公正处理。所以,如果上升到理论层面,就意味着如果没有释明权制度,就有可能导致民事诉讼便不能按照其所预定的目的运行。[1]
当然,就学理而言,将释明权理解为一种法官的权利或义务仍然是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因为如果将释明权视为法官的义务的话,则当法官未行使释明权(准确地说是未履行释明义务)时便有可能被指责为违法,进而可能影响到判决的效力。[2]
尽管释明权理论与制度均源于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实践,但基于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似性甚至某些方面的同质性,在仲裁实践中运用释明权制度当为顺理成章之事。而由于现有的关于释明权的理论探讨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仲裁领域罕有涉及,故本文旨在抛砖引玉,期待有更多的同仁来探讨仲裁领域的释明权问题。
二、释明权的功能
释明权源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放任的当事人主义或曰辩论主义模式下对法官职权的一种扩张,而法官职权扩张之目的在于矫正由放任的当事人主义或辩论主义带来的某些不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集中体现在法官中立主义的极端化进而忽视民事诉讼中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程序不公正或实体不公正,以及当事人实际诉讼地位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