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由于犯罪本质观念的转换、刑事责任论的演进、刑罚观念的嬗变,刑事和解制度得以孕育和诞生。“在这种新观念之下,司法被还原为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纠纷解决机制,而间接受到影响的国家则从诉讼的前台退居其次,从而使得传统的国家对加害人的司法诉讼模式,转变为被害人对加害人的纠纷解决模式,或者说是国家、被害人、加害人这种三角关系的纠纷解决模式,完全打破了国家独占刑事司法权的格局。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和解预示着刑事诉讼当中,国家垄断司法的时代终结,刑事被害人左右纠纷解决时代的到来。”[18]
四 、结语
中国由传统诉讼模式向刑事诉讼与刑事和解并存模式的转化,意味着国家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职能有所弱化,在理论层面上,从传统的刑事法治理念出发,刑事和解这种刑法理念是全新的,重新发现被害人的新刑事法治理念,和以前刑事司法中被害人被忽视的情况相比,无疑,更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刑事和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刑事和解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合意’‘共识’、‘可接受性’这些理念和精神结合起来,使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减少上诉、申诉和其他后遗症,使判处或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社会和谐的需要,这就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19]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刑事法学者和立法者、司法者必将继续关注对刑事和解的研究。
【注释】作者简介:胡月军,男,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作者联系方式:huyuejun1983@126.com. 欢迎批评指正。
参见黎宏著《
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544页。
陈兴良著《
刑法理念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75页。
陈兴良著《
刑法理念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75页。
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6至97页。
陈兴良著《
刑法理念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93页.
参见陈国庆、陈瑞华、汪建成、张志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载于《主题研讨—刑事和解:法律家与法学家对话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参见黎宏著《
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551页.
参见高铭暄、张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
参见陈国庆、陈瑞华、汪建成、张志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载于《主题研讨—刑事和解:法律家与法学家对话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参见黎宏著《
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544页.
【日】曾根威彦著《刑法学基础》,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黎宏译,第251页。
【日】高桥则夫:《
刑法中的损害赔偿思想》(1997年),第2页。转引自【日】曾根威彦著《刑法学基础》,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黎宏译,第252页。
参见陈国庆、陈瑞华、汪建成、张志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载于《主题研讨—刑事和解:法律家与法学家对话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黎宏著《
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563页.
周光权:《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黎宏著《
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556-567页.
周光权:《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黎宏著《
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557页.
杨兴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载《法学》200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