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社会的面貌,主要是由社会结构塑造的。“一定的社会结构形态对刑法具有决定作用。换言之,社会结构形态的变迁,必然引起刑法功能、观念与文化的嬗变。”[3]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封建传统的国家,自周秦以来就建立了以家族宗法制度为基础、政治国家为根本的一元社会结构,在这个社会结构中,封建国家不仅成为社会的统治者,而且完全取代了社会,使社会丧失了独立的品格,根本不可能发展起市民社会。我国学者张中秋指出:传统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早在青铜器时代,这种情况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是有增无减,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的情形和观念可谓举世罕见,这种社会情势势必形成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也必然造成这种价值观的无限扩散,以至渗透到包括纯私人事务在内的一切领域,为此,以维护最高价值为目的的国法,只可能是废私的法,废私立公就意味着国家使用强力来干涉私人事务,确保国家利益,并视一切行为都和国家有关,一切不法、侵权行为都是犯罪,这就奠定了一切法律刑法化、国家化的可能性,加上国家权力的强大,可能性遂转变成为现实性。由此,张中秋揭示了刑法与国家的相互关系:一个社会的国家集权和观念愈发达,其刑事立法也必然发达,如果一个社会的国家集权和观念发达到使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利益变得无足轻重甚至基本丧失,国家代表了个人(个人完全消融在国家之中),侵犯私人利益就是侵犯国家利益和破坏社会秩序,那这个社会的全部法律必然表现为刑法和刑法化的法律。[4]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几乎一切都在向苏联学习,当时,前苏联是中国的“老大哥”,中国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从前苏联引进了计划经济模式,其结果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直接进行规制,国家权力渗透到整个社会,这就导致国家吞没了市民社会。总地来看,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是一元的社会结构,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社会面临着重大转型或者说是社会结构的重大转换。这种社会结构的转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从政治国家的一元结构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离的社会结构的嬗变,这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主体,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使得经济生活成为一个纯粹的私人领域,而且,政治国家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并且为市民社会服务。个人利益与个人自由只有在市民社会中得以满足,并形成对政治国家的限制。[5]由此,我们可以作出以下判断: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的改革开放其实就是一个国家不断地“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市民”的过程。换言之,就是一个市民社会和个人由完全消融在国家之中到逐渐从国家中“析出”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