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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和谐社会中的刑事法治新理念

刑事和解:和谐社会中的刑事法治新理念


胡月军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构建和谐社会”话语在我国的生成,在中国刑事法治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一种有着全新理念的“刑事和解”话语也悄然形成,即使如此,这也仅仅是个开始,目前“刑事和解与刑事司法改革”仍然是一个有待披荆斩棘和精耕细作的法学学术与实务领域。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全新的实践,在其方兴未艾的背后,有着一套和近代刑事司法差别很大甚至可以说是全新的刑事法治理念,本文拟对刑事和解的社会背景与起源原因、刑法理念的嬗变进行详细解读。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事和解;刑事法治;刑法理念
【全文】
  

一 、刑事和解概述 


  

  一般认为,作为现代国家司法体系当中的正式制度的刑事和解的先驱性存在,是加拿大安大略省一个小镇于1974年开始实施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它是在缓刑执行官和门诺教派的志愿者的帮助下,对少年犯所实施的。在两名男子承认实施了22起财产犯罪之后,成功地帮助这两名男子和财产犯罪的受害人见面,并达成了在赔偿财产损失的前提下,受到较轻的缓刑处分的和解方案,这起刑事和解案,在以刑事被害人的谅解为前提,对加害人从轻处罚,从而满足各方的需要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开了现代西方刑事和解制度之先河。[1]随后,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推广适用,比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并且呈现出日趋繁荣之势头。近年来,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和国内建设和谐社会升温的背景下,在基于对国家单方司法权力行使的反省和对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展望的同时,刑事和解制度进入人们的视野并逐渐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刑事和解制度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和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处罚的制度。其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侵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它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机制,在尊重受害人、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了其优势。 


  

  二、时代背景与起源原因 


  

  “刑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其存在的价值。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态中,刑法具有各自不同的使命。因此,对刑法性质的考察,不能离开一定的社会结构形态。”[2]由此,我们又可以提出一个新命题:对刑事司法制度的考察,也不能离开一定的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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