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金融反垄断监管机制初显
作为经济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几乎覆盖了经济领域的每一个角落,我国经济法律规范以及监管制度现正处于紧锣密鼓地制定、修改和完善阶段。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例,该法在2003年12月27日即行修正,明确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承担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的职责。考虑到《反垄断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8年7月10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增加了人民银行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以及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的两项职能。该两大职能的核心,一则是审查并购,二则为监控金融控股公司,前者一直以来是反垄断审查的天然目标,后者由于会出现非正当关联交易进而潜在破坏有序竞争遂成为金融产业政策的必然之物,所以,二者都归于金融反垄断审查范畴。虽然我国金融反垄断还未形成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但必将对产业投资基金带来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
(三)金融反垄断制度应成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基础
历经十三年终获通过的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种垄断行为,而金融反垄断制度执法机构也于《反垄断法》实施前夜初见端倪。由于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须涉足金融反垄断制度所规范的金融产业准入、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战略行为,溶入金融反垄断审查也自然而然为合理规范产业投资基金指明了一条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路径。在目前的金融危机中,美国和欧盟等地区一方面除了通过强劲注资、接管、政府保证等方式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以恢复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外,当局另一方面已然默认放松金融监管存在的弊病,开始强化金融反垄断制度的执行,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各国政府干预金融市场可能引发的金融垄断,其间,华尔街多家金融大鳄深陷巨型金融反垄断诉案。不难看出,发达国家已然唾弃了多年来放松金融监管的思路,越发重视金融反垄断制度作为重要金融产业政策以平衡并约束金融力量的社会价值。可以预见的是,世界金融圈内必将掀起一场金融反垄断执法浪潮,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规范也应充分体现金融反垄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