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及规范
(一)中国产业投资基金
1、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界定。1995年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这是关于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第一个法规。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国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资控股的境外机构作为发起人,单独或与境外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在中国境外注册、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2005年10月对外公布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产业投资基金作了明确说明,将其定义为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金设施等产业投资。截至2008年10月,“产业投资基金”的名称虽在中国已援用十余年,但仍缺乏较统一的界定,即便如此,从特点、范围和运行模式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极类似于国际通称的私募股权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PEF)。
2、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价值。从标志着第一家中资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于2006年12月30日在天津设立,到2007年9月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扩大关于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试点请示,批准广东核电基金、山西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绵阳高科基金以及中新高科产业投资基金等五家基金作为第二批产业基金试点,再到2008年7月华禹水务产业投资基金、东北装备工业产业投资基金、天津船舶产业投资基金、城市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获准,批准试点的产业投资基金已达10家,共募资1400多亿元。时至今日,产业投资基金蕴涵的企业潜力价值发现功能、战略性产业升级及结构优化功能、公司治理改善功能、融资渠道拓宽功能、投资者信心强化功能和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加速功能已得到社会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其现已进入较快增长阶段,投资比较活跃,有力支持了我国部分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但若与我国经济发展结构调整过程所需的产业投资基金相比,其所占比重和规模仍很小。为全力推进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亟待营造有序、竞争、前瞻的金融法治环境。
(二)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进程
早在1995年之前,国家就已对产业投资基金高度关注,着手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由于社会、经济和法治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规范境内产业投资基金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迟迟未登上历史舞台。13年后的2008年,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溶入世界经济圈速度加快,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加紧在华布局并窥视我国市场,加之正临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工作再次全速启动。7月28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成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召开第五次工作会议,研究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事宜。此次会议总结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十余年发展的经验,针对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难点和法律真空,明确制订《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的主要工作任务,强调进一步厘清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产业基金和股权基金的概念和内涵等问题。会议决定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同意管理办法起草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和商业化运作相结合”、“适度监管和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是重在明确“设立条件”、“运作规则”;二是简化和规范“管理程序”;三是建立合格投资人和合格管理人制度;四是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作用;五是提出行业发展的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