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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坚强还是执迷不悟?

坚守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坚强还是执迷不悟?


胡月军


【全文】
  

陈兴良教授在2006年第5期《政法论坛》上发表了题目为《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一文,最近,薛瑞麟教授在2008年第6期《政法论坛》则发表了题目为《对话<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的作者》一文,文章认为,这里所说的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不是一般的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而是指作为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核心内容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所依据的方法论的去苏俄化,这显然是要推倒重来。进而认为,断言“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改造而来”,是依靠想象的力量所作出的伪判断;在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并不乏评价要素,也没有将事实要素与评价要素混为一谈,只不过同德国殊路而已;德国与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各有所长,各有所短,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的特点在于便于司法操作,极具实践品格。 


  


  

  陈兴良教授认为,苏联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改造而来,两者之间存在渊源关系。薛瑞麟教授则认为,苏联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体系是苏联的原创,因为,德国的“递进式的逻辑结构”体系形成于20世纪初,它的创始人和奠基者是贝林格,其标志是1906年出版的犯罪的理论(贝林格在该书中首次提出了他的构成要件理论),而以主客观相统一为特征的“耦合式的逻辑结构”理论在这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本文认为,争论苏联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原创”还是“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改造而来”固然重要,但是比这更重要的是考察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哪种更具有合理性? 


  

  一、刑事法治视野之中考察两种犯罪构成理论 


  

  1.犯罪构成理论是制约刑罚权发动和行使的基本途径,刑法价值的体现完全依赖于犯罪构成,它是对犯罪规律的认识和总结,中国立法和司法认识犯罪的基本内容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这种分类在内容上是全面的,其他国家比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不采用这种分类,但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逻辑结构,结构不同则性质相异。王政勋教授曾经指出:“用一个形象的比喻,递进式理论就像是剥鸡蛋,耦合式理论就像是切西瓜,拿到一个鸡蛋摸样的东西后并不能确定里面到底是什么,而需要对其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先确定有蛋壳,剥开蛋壳发现有蛋清,再剥开蛋清发现里面的蛋黄,这最后的蛋黄就是犯罪,切西瓜时先觉得这玩意是个西瓜,切成四瓣一看果然是西瓜,那么就可以确定这家伙确实是西瓜,可以看出(1)剥鸡蛋时每个层次认识的目的、方式均有不同,体现了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分离,切西瓜时不存在这样的机制。(2)剥鸡蛋时范围逐渐缩小,最终认定的犯罪只是最后的蛋黄,而切西瓜时不存在范围逐渐缩小的情形,最终认定的犯罪和开始觉得是犯罪的东西在范围上相同,所以,切西瓜的方式缺乏出罪机制。(3)剥鸡蛋时最终结果是不确定的,可能在其中发现蛋清,可能在其中发现了别的事物,还可能里面空空如也,因而开始呈现在人们眼前的东西到底是不是犯罪,这是个未知数,最终的结果也许证实了犯罪也许证实不是犯罪,所以该理论体现了无罪推定的要求;切西瓜时已经觉得这东西是个西瓜,打开一看果然是西瓜,因此切西瓜的方式有有罪推定的嫌疑,事实上,事先觉得这东西是个西瓜的先入之见在切开之后的认识过程中确实时时处处在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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