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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问题的司法救济

  

  2.2.4从政府任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到建立监督和保障机制 


  

  以往的信息公开取决于政府的任意和自愿,政府有公开的自由,更有拒绝公开的自由和理由。要彻底扭转政府信息公开的任意性,必须建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为此,《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条例》还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过程中问题的实例探究和原因分析 


  

  如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历经十年酝酿,在社会各界的翘首以待中腼腆面世,其所彰显的主要特点让我们欣慰于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和行政公开实践方面取得的进步和成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精神诠释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言,制定本已不易,践行当更艰难,但也只有在经历这种艰难践行的过程后,立法才会趋于完善,良法才有可能趋于完美。对此,已经发生的个案表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3.1各地信息不公开行政案频现,“民告官”的信息不公开案有“井喷”趋势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如湖南省汝城县原自来水公司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退休职工申请县政府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报告案;[4]北京大学三位教授申请北京市发改委等3部门公开北京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等信息案。[5]上海律师向安徽省卫生厅申请公开有关手足口病疫情的详细信息的案件。其中在北京,截至6月30日,北京公众访问“首都之窗”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达1489万余人次;全市各公开工作机构共接待公众咨询2.5万余人次,受理依申请520件。案件的本身值得关注,但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更值得我们探讨。首先,我国长期以来受“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一封建思想和“官念”的影响,多数行政工作人员热衷于“暗箱操作”,同时受官本位思想、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的影响较深,将一般不需保密的政府信息用文件的形式下发,对一般公众保持着一种不应有的神秘感。其次,公众不堪忍受长期以来受到的“碰壁”和“白眼”待遇,同时随着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像一缕阳光,激发了公众借此更多更完整地了解自己所关心事情真相的要求,在无任何经济利益相关影响的条件下也想给自己找个“说法”。再次,政府信息关系民众利益,更关系众多纳税人的利益,长期以来的监督机制大多有名无实,并没有赋予公民在监督方面的硬性权利,在我国,“其实从来就不缺乏自下而上的监督,缺乏的是如何对民众监督有效赋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公众通过“知情权”行使监督权利正名,这也催生了许多信息不公开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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