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问题的司法救济

  

  2.2.2从以方便行政管理为出发点向兼顾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为出发点的理念转变 


  

  无论是最初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还是“政务公开”,大都以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的需要为出发点。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和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提高,立法也随之更具体地体现出“以人为本”的要求。知情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知情权不仅要求政府及时公布国家行政的大政方针和公务活动内容,还要求政府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人民能及时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一方面,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从四方面做出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四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另一方面,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这些无疑都体现了通过制约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理念的进步。 


  

  2.2.3从单向的政府公开信息到双向的政府公开和民众向政府要求公开并行 


  

  信息公开实行单向还是双向,不止是公开的方式问题,而是知情权是否得到实现的问题。 


  

  以权力为主导,一定只限于单向公开。单向公开,民众只能消极被动地接受信息而不能积极主动地寻求信息。而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一般更愿意公布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不愿意公开对自己不利的情况,甚至有可能通过公布另外一些信息的方式来掩饰某些不利的处境。所以单向公开下的知情权至少可以说是不完整的。以往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多为政策层面的规定,且取决于政府的自身公开与否的意愿,缺乏强制性和责任心,信息公开被当作民主政治、“青天衙门”的标榜。新面世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统一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和范围,这样,对于应重点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信息查询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四种方式及时获得。此外,“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申请人无须说明申请的理由而政府机关如果决定不公开或部分公开,则必须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亦即对拒绝公开承担举证责任。公众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请求权,只要不属于法定的例外,政府就应当提供,而不应过问申请人申请该项信息的意图和目的是什么。公开信息既然是政府的一项义务,那么如果不能履行义务自然应该说明自己不作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