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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执行过程中疑难问题探讨(一)

  

  四、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了违法解除双倍赔偿的原则,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又产生了一个问题:2008年1月1日以前的赔偿金是否也适用双倍。 


  

  在笔者接触的案例中,确实有一部分仲裁员认为2008年1月1日以前的赔偿金不适用双倍规则,援引的也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很明确,赔偿金是以经济补偿金为基础计算,而《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的是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不涉及赔偿金。因此,赔偿金应先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不应再分段了。 


  

  这里附带另一个问题,因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如果涉及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五、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支付25%经济补偿金,或者因追索经济补偿金要求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争议,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支付25%补偿金及50%额外补偿金的规定,只是在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我们注意到,这个赔偿金的责令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内容是赔偿金,接受主体是劳动者。支付的前提是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支付工资或经济补偿的责令后逾期的。它的性质不同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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