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执行过程中疑难问题探讨(一)
高嵩
【全文】
2008年1月1日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劳动争议案件高幅增长。截至9月份,北京市、区仲裁系统累计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2954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03.8%。其中个案20275件,同比增长118.1%;集体案件1722件,同比增长了146.7%,涉及劳动者12679人,同比增长84.53%。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5月至9月,全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5443件,增长了164.6%,超过去年一年的案件量。
2008年1至9月份,全市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2140件,审结7301件。一审案件收案数比2007年同期上升89.7%。全市法院共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2627件,审结1677件。二审案件收案数比2007年同期上升12.1%。
从案件的构成分析,总的来说,劳动争议依旧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传统类型居多。一些需适用《劳动合同法》裁判的新型案件,如劳动者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未订立书面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因合同终止索要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因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而引发的纠纷等案件开始出现。而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法院开始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案件、因劳动仲裁委逾期受理或裁决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案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
2008年9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颁布施行了,虽然澄清了一些《劳动合同法》的模糊问题,但仍旧有很多问题存在。在经办案件以及与法院、仲裁等专业人士的广泛接触探讨中,对于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有了些心得,在此与大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