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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社会制度优劣的检验标准

  

  值得庆幸的是,现在,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人们可以通过和平的、建设性的方式来讨论社会治理的危机问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当今的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具有非常成熟的一面。这也就使人很容易得出一种结论性的认识,即对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要衡量或检验它是好的还是不好的,可能有三个比较适宜的标准:第一,这个社会制度是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福利为目的,否则,它注定不会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同;第二,这个社会制度具有一种能够集合全体社会成员的意愿并能够形成纠正政策偏差的意见整合与纠偏机制,否则,它就存在扭曲民意和滥用权力的可能;第三,这个社会制度能够通过这个民主表达机制实现符合其目的的实际效果,否则,它就是与实践结果南辕北辙的主观的错误臆想或空中楼阁式的理论。 


  

  我们知道,我国改革开放是以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开始的。当时主张改革开放的人们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其实,这个观点说来并不新鲜,它不过是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一次重述。但是,理论的重述并非毫无意义的重复。因为,理论一向具有很多层面的意义,而真正由一些人实践起来,却可能只注重其中的一些方面而忽略另一些方面。所以,伟大的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非常敏锐地发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过程中至为关键的民主表达机制。这种民主表达机制,其实就是国家和社会的政策整合与纠偏机制,说到底,就是社会上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表达机制。不过,同样可惜的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为了追求快速的经济发展和排除不同意见的干扰,政策的制定者很难以一贯之地坚持实行民主的利益或意见表达机制。尽管如此,客观地说,当今社会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国家干预,不存在绝对的优劣对错,而越来越成为社会良好治理方式的选择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仍然要归功于邓小平1992年表现出来的巨大理论勇气和战略眼光。因此,今天,我们要在他的基础上再前进一步,就是把社会良好治理方式的选择权力,交给全体公民,而不只是少数精英。 


  

  这个转变的真正开始是在30年后的2007年。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破天荒地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质上就是要形成国家和社会的政策整合与纠偏机制,亦即社会上不同利益主体的、民主的利益或意见表达机制。关于我国社会的决策机制,传统的说法是民主集中制。但多年来,集中的成分似乎始终多于民主的成分,这不能不造成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方面的严重缺失。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症结,就是某些方面长期忽视甚或压制人民群众的不同利益或意见表达,造成某些政策偏差或者民众积聚的怨气。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和表达权等四种权利的内容,应当说体现了试图解决这些矛盾的良苦用心。可惜的是,旧有的习惯势力和思维模式尚不能很快地适应这一点。不过,某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官员已经开始主动适应这一新的变革。譬如全国人大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颁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譬如重庆市政府对出租车停运事件的处理,譬如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采访权利的大力保障和维护,譬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多年来不遗余力地推动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建立健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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