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妇丈夫见妻子身体不适遂立即送其至某医院,根据急诊接诊医生的判断,产妇急需实施剖宫产,否则危及生命。产妇丈夫拒绝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明确书写:“拒绝剖宫产手术,后果自负”。但是,产妇丈夫始终要求抢救妻子和孩子的生命。产妇丈夫认为妻子并不需要做手术,而只是一般的感冒,给些感冒药对症治疗,好好休息一下就会好了。这时医务人员应当非常明显地能够判断出患者的意思表示非“理解”而系“误解”。此时医务人员如果实施剖宫产手术,也可以用默示同意理论解释。
3.5患者弃权(waiver)时医生可行使治疗特权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放弃,当患者因对治疗知之甚少而决定不必由自己作判断或受伤很重不能做出判断或语言障碍,不能通过翻译克服时,一些法院会认为患者放弃了知情同意权。但如果患者盲目地宣称他将不参与或不能参与决定而让医生决定,通常不被接受。此外,放弃知情同意权,前提是患者必须知道他的知情同意权,他须知道医生有告知的义务,知道自己有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权,知道医生不能做未经其同意的治疗。
4.医生治疗特权的情形三——社会公众利益(in the public interest)
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可不必取得患者的同意。最典型的例子是为保护公众的健康对公众进行预防注射,就不必分别取得每个人的同意。法律规定的某些疾病患者,如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患者,医生可以行使干涉权,依法通过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暂时的和适度的强制措施,强迫患者住院并接受治疗。又如前所述,有人认为把对急症的治疗视为“默示的同意”也是为了公众的利益。
5.医生治疗特权的情形四——人体试验中的干预
一些高度危险的试验,一些可能致死致残的试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如渴望通过虽有高风险但也可能有很好疗效的试验,使疾病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得以痊愈;或纯粹出于经济目的等,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试验,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还应停止或中断试验,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也有类似规定,医生只有当确信能够充分地预见试验中的风险并能够较好地处理的时候才能进行该项人体研究。如果发现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或已经得出阳性的结论和有利的结果时医生应当停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