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对急症(emergency)的治疗时医生可行使治疗特权
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和病人的状况,一般将手术分为急救手术、非急救手术和择期手术三种类型:(1)急救手术,也叫急症手术,就是说手术非得马上作不可,如严重创伤引起的大血管或内脏破裂,气管异物引起的窒息等,手术必须在几分钟或几小时内进行。此时,时间就是生命,病人的生命有可能在一瞬间失去,只有立即制止出血或解除呼吸道梗阻,才能挽救病人。(2)紧急手术,也叫半急症手术,就是说这种手术非作不可,但由于条件尚未具备,可以在几小时或者l-2天内进行,让医生进一步观察,更充分了解病情,并纠正病人体内的机能紊乱,创造条件,使之能适应手术。如肠梗阻、因患者常伴有水电解质紊乱,手术前适当补充水和盐类,可减少手术的危险性;股骨颈骨折多发生于老年人,而这些老人又往往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在手术前进行适当治疗,可保证手术安全。当然,紧急手术也是非作不可的,只宜稍稍延迟一些时间。(3)择期手术,就是说手术的时间并不急,可以任意选择最适当的时间来进行。如甲状腺腺瘤、疝修补、畸形的矫正等,一般不受时间限制,在手术前可对病人进行全面检查,选择最佳的麻醉和手术方案,病人在思想上和物质上也可作充分的准备。
当患者的生命受到威胁或如不实施某一治疗将因此导致患者受到严重或长期的损害时就需要紧急的治疗。在急症中,无论患者或其近亲属是否作出同意,医生都可以对患者进行挽救生命的治疗。急诊中允许医生在没有得到患者表示出来的同意时进行治疗,是法律上假定的“默示同意”。
3.3患者意识不清,家属作出不利于患者意思表示时医生可行使治疗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亲权人和监护人的利己行为属于代理权限之范畴,如果实施不利于行为能力欠缺人却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应属于无效。例如患者患有严重的肝硬化,病情较重,其子因担心医药费用过高会加重个人的经济负担遂要求医生立即停止对其父亲的救治。再如,一位孕妇发现产下一个小颅畸形的新生儿,遂要求医生放弃对新生儿的抢救。在这些情形下,医生都应当可行使治疗特权。
3.4患者意思表示明显冲突不一致时医生可行使治疗特权
在医学领域中,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充分、通俗的告知病情、可以选择的治疗措施或各种措施的利弊后果,患者作出的同意或不同意当然在法律上无效。但是,此时我们必须严格把握是否医务人员明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了动机错误。如果医务人员不能判断患者的意思表示有误,则应当免除其民事责任,反之则应追究其民事责任。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口头、行为做出,一个理智的人其意思表示应当是一致的,不冲突的。但是,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或生活阅历的缺少,有时理智的人也可能做出明显冲突、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此时具有告知提示义务的职业者,应当做出正确理解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