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与医师的告知已经成为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不同于欧美国家,这种对知情权的保留状况目前仍为我国社会承认并接受,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医疗正义的误解和歪曲。告知患者病情,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利,于法、于理、于情都是大势所趋。不仅要如实告知重症患者病情,还应冲破阻力,缩短社会承认医师告知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实现的过程。
3.医生治疗特权的情形二——默示同意(Implied Consent)
所谓默示同意,是指即便不存在事实上的或明示的同意,在某些特殊场合下(例如紧急抢救),可以推定当事人同意接受某些(在其他场合是侵权的)行为。在这些场合下,法律认为当事人的同意是默示存在的。因为这些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利益(如救护生命或保全肢体)比给他造成的损失(如身体的完整)更加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同意的确不存在,无论是事实上的还是明示的同意均不存在,默示同意只是法律上的假设。“默示的同意”理论也被视为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使医生对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患者提供抢救治疗,而不必害怕触犯法律。直至患者的状态稳定下来之前,都被视为有默示的同意。
当然,也有国外学者将对急危情形下的强行医治解读为医生行善的范畴,认为医生的行善应以积极方式进行,包括下列作为:保护及捍卫患者的权利、预防患者遭受伤害、解除对患者有害的情况、帮助陷于困难中的患者、拯救急难中的患者。另外在急危情形下,可以实行强医治的情况,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①患者正冒着重大不可避免的伤害;②为了防止患者遭受进一步的伤害;③强医主行动的好处,远超过患者自己作决定的风险。
3.1患者和家属均无法取得联系时医生可行使治疗特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是,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