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对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反思与变革
关于知情对癌症患者的心理影响。这是我们为隐瞒病情找的理由,往往还是第一个理由。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癌症病人的心理健康水平较正常人群明显降低,同时其负性心理反应升高,影响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负性心理影响因素中包括了对诊断是否知情,癌症病人的压力与癌症分期密切相关,癌症期病人的压力相对较大,这与癌症晚期病人有较多并发症,但有效治疗方案较少而导致焦虑有关。但也有研究显示,癌症诊断知情并未对病人产生大的影响。Cazzaniga发现,告知病人诊断结果并未导致病人焦虑和抑郁的增加,其生存质量水平也未下降。Aoki发现,被告知诊断、病理、预后的病人,去世前的平均承认期明显短于未被告知者,且被告知者心理趋向平静。这对他们顺利渡过临终阶段是很重要的。
有调查显示:医务工作者以及患者家属,面对重症患者,大多数趋向于不将病情如实告知;与此相反,同一群体,如果作为患者,则绝大多数要求了解包括诊断、治疗、疗效及疾病的转归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果一位胃癌患者的家属与医务人员经术后商讨,想方设法向其隐瞒了真实的病情,那么患者势必会在猜疑、绝望和痛苦中很快走完人生旅程。医务人员往往过多考虑的是患者疾病,却忽视了患者的社会性,使其对自己的工作、家庭、财产乃至爱情,会因病情的故意隐瞒而很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择。同一个体,分别处在医生(或患者亲人)、患者这两个不同群体中时,对是否有必要隐瞒病情做出的截然相反的表示,恰恰凸显了患者对其知情权的主张。
在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当今社会,患者要求获得知情同意权利,了解自己的病情,做出适当决定,这种反应无疑是一种进步。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司法界就逐渐接受“知情同意原则”,并应用于医患关系和临床领域。60年代以后,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成为通例。如美国堪萨斯州地方法院认为,对医生来说,必要的义务包括:合理的告知患者,被启示、被推荐治疗的性质和结果,以及告知医生所认识到的可能伴随的危险状态等。通过对堪萨斯州大学医疗中心门诊2500名患者的调查,结论是,大多数患者希望医生告知所用药物的所有不良反应,而不赞成医生对其有所保留。1993年WHO提出了以下的告知策略:①医生应预先有一个计划;②告知病情时应留有余地,让病人有一个逐步接受现实的机会;③分多次告知;④在告知病情的同时,应尽可能给病人以希望;⑤不欺骗病人;⑥告知过程中,应让病人有充分宣泄情绪的机会;及时给予支持;⑦告知病情后,应与病人共同制定未来的生活和治疗计划以及保持密切的进一步的医患接触。可见,“不欺骗病人”与传统的医疗特权形成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