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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亟待明确的医生治疗特权

论我国法律亟待明确的医生治疗特权


王岳


【全文】
  

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了医生在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方面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利。特别是这几年伴随着医疗纠纷案件大量出现,临床医生越来越谨小慎微,以至于出现了知情同意绝对化的趋势,即任何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都必须书面征得患者或家属关系人同意。在北京李丽云案和浙江德清周发芝案后,人们可以使对知情同意产生困惑,似乎法律制度与捍卫生命之间发生了冲突。特别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究竟包括哪些情况,亟待学理界作出诠释,下面笔者就论述一下医生治疗特权问题,旨在明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特殊情况的范畴,使得医生在今后的职业中能够明确预期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1.医生治疗特权的概念 


  

  在通常情况下,医师的一般权利常服从于患者的权利是实现患者自由、自治的基本要求。但在极其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实现医生自己的意志,以达到完成医生对患者应尽的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称为医生治疗特权(the rapeutic privilege)。 


  

  1993年的KormanV.Mallina案件中,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的Moore法官在判决中明确了医生治疗特权情形:(1)对可行的替代疗法和其结果进行完全、彻底的披露,会对患者的生理、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detrimental effect)时;(2)患者因精神失常或未成年人(mental disability or infancy),缺乏意思表示能力,无法作出同意表示时;(3)医生的告知义务因某种特大或紧急情况的出现受到阻却(suspended),此时获得患者的同意是不切合实际的。 


  

  2.医生治疗特权的情形一——保护性医疗措施 


  

  保护性医疗措施是医生治疗特权中的一种重要情形。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医生认为告知某些信息会对患者有害,则医生有权对患者隐瞒这些信息。这样,如果有合理的现象表明向患者的说明会使患者如此不安,以至可能对他的健康或利益造成威胁,医生即可保留此信息或限制此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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