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济能力规则: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风险,且风险由任何一方承担均不符合效率规则时,风险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承担风险具有相对性,它是指对于不同的行为人来说,在同一时间、地点、条件下发生的风险造成的结果是不同的,这主要是行为人风险承担能力不同所致。交易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由其经营实力(主要由人、财、物和信息等因素决定)决定。某一风险的结果,对于甲可能是致命的,而对于乙则可能是无足轻重的。[24]风险的相对性要求对于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的风险,且风险由任何一方承担均不符合效率规则时,由具有较强风险承担能力的一方承担,以降低弱者的风险程度,鼓励其积极从事该项民商事活动。
确立此规则的原因是:每个理性人都知道,如果做某事产生的损失可能是无法承担的,则不管其发生的机率有多低,更不论做该事产生的利益有多大,都不应该作此事。例如,伪造票据付款的损失,对金融机构来说,仅是利润的降低,而对客户而言,可能是灭顶之灾。对于如此巨大的风险,多数客户选择不采用此种支付方式,这无疑会影响票据支付制度的发展。[25]因此,伪造票据付款的损失应由金融机构承担。
三、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的立法建议
(一)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承担
1.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而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立法理由:可控制性规则——投资者采用何种电脑设备和软件系统,完全由投资者自己决定,只有投资者能够控制由此产生的风险)。
2.投资者的电脑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立法理由:可预见性、可控制性规则——投资者能够以最小的成本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3.电脑系统故障,由两种原因引起:一是投资者使用不当;二是软件本身的质量问题。第一,投资者使用不当引起电脑系统故障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立法理由:使用者不当使用存在过错——无论使用何种物品,都应采用合理方式,如果不按规定方式使用,表明投资者本身存在过错,投资者应承担相关损失)。第二,软件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设计缺陷、容错能力差等)引起电脑系统故障的风险,由软件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立法理由:产品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投资者可以依《产品质量法》要求软件制造者和销售者[26]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由软件制造者承担软件缺陷的风险,理由是:软件生产者出于知识产权的考虑,均对源代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此外,软件的开发需要专门的技术人才,投资者对具有缺陷的软件进行修补的成本过高,依照风险承担的效率规则,由软件的制造者承担此种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软件符合了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软件制造者是否可以主张免责?产品标准属于国家对产品质量管理的范畴,而产品造成损害的分担是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产品标准解决的是市场准入的问题,即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是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前提,而非免责的理由,正如车辆经过年检以后允许上路行驶,但因车辆的故障而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的车主不能以车辆通过年检而主张免责。因此,根据可控制性规则,除投资者使用不当外,软件制造者不能以软件符合国家标准而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