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面对上述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我们的司法审判机关并没有很好的完全依照我国的法律履行好自己的神圣职责,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地方,由于我们的司法机关受“三三制”管理模式——“二元化”领导的影响,有时几乎完全的丧失了其应有的司法独立性,成了地方政府和地方经济,以及部门经济的保护伞,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一些合法权益。对此,人民群众十分不满意,甚至于失去了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司法不公正、司法不公平、司法工作效力低下、司法腐败几乎成了人人谈及的一个社会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解决好司法审判机关的“三三制”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的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独立、权威是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众多问题中的一个最主要的、最突出的一个问题。而过去,我们所搞的一些司法改革之所以效果不很理想,其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回避了这一主要的实质性矛盾。甚至于有的一些改革不但没有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反而进一步的激化了社会矛盾,比如程序正义的改革,由于在改革中受西方“程序正义”理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精神实质的影响,一时间司法审判工作严重脱离了社会、脱离了人民群众,使司法审判工作成了当事人的自由决斗场所;又如,司法专业化改革,根据当今社会反映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来看,这些矛盾和问题虽然很复杂也很难处理,但是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法律关系却很简单,只要有一般的法律知识就完全可以处理,然而我们有些人却把司法专业化问题当成了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来处理,并且不切实际的将司法审判工作过度的神密化,似乎司法审判工作只有“神仙”才能做得了,结果弄得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司法审判机关的审判力量十分空缺和审判事业后继无人。
既然我们认为“三三制”管理模式才是影响司法公正、高效、独立的一个主要矛盾。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破解司法审判机关的“三三制”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呢?又应当如何建立起我们公正、高效、独立的司法审判制度和运行机制呢?
笔者认为,要破除司法审判机关的“三三制”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首先必须对我们的政治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改进,这是我们进行司法审判改革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也许,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成功,我们现在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会相应的得到缓解,或者消失了。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必定又会出现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如果我们司法审判机关的管理体制没有得到解决,那“三三制”管理模式的问题,今后一定还会象现在一样困扰着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