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立法的价值显然不只在甚至可以说主要不在形式上。一部物权法能够浓缩一个国家历史与现实,形成自身的历史任务、价值取向和实践功能。大陆法系影响较大的三部民法典(法国、德国和瑞士),里面的不同主要在物权法部分,体现了各自物权立法的内在价值[8]。一个国家的物权立法体现了该国的国情、民族的尊严、人民的要求和学者的智慧;物权立法就是一个如何根据一国的国情,将现实生活中大大小小的财产问题在法律上作巧妙安排、并使人们能够深刻而周详地了解物权法内在含义和价值的活动与过程。这就是物权立法的内在价值。中国的物权立法需要兼具借鉴、守成和创新三大目标。首先,中国的物权立法不可能游离于人类法律文明进程之外,对于在人类法律文明成果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物权原理和制度,必须充分地吸收和借鉴。其次,对于那些能有效地维系中国宪政制度和社会生活的财产法律政策,中国的物权立法不仅要坚持而且要加强和完善。最后,对于那些现代社会已普遍存在但尚未形成通用规则,且与公有制下中国具有较大相洽性的财产问题,中国的物权立法不妨自主地作出规定。概而言之,中国物权立法的价值是:继受物权法律文明、承接现行宪政体制、反映时代国情特点,为当今中国制定一部真正意义的财产基本法。
如何认识和把握物权立法的内在价值,直接关系到物权立法理论基础的选择、法律体例和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以及物权法如何反映和满足社会生活需要这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如果我们能深刻地理解了物权立法的内在价值,我们就能明白中国的物权立法应该是中国历史与现实的一个缩影。中国的物权立法所面临的是:中国社会正处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正处在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的剧烈转型期。在这个时期中,现代科技手段、现代管理方法、现代组织形式已广泛存在并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在广大的农村甚至城市依然存在;计划经济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尚未完全退出中国的舞台,市场经济和当代中国社会还未能完全融合;计划经济下公有制的“灰头土脸”的形象与公有制的宪政底线,影响着人们对财产制度的选择和构建;社会变革中的利益分化和冲突影响着具体财产制度设计的取舍。这是一个充斥着新旧、是非、贫富和远虑近忧冲突的特殊时期。因此,中国的物权立法首先要考虑的应当是如何能够切实地解决中国财产关系中的实际问题,而不是照搬德国或中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德国或台湾地区的物权法不可能为当代中国的财产制度提供现成的答案。但《物权法》对这些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清醒和自觉:无论是对以往物权制度的认识和研究,还是对现实财产问题的分析和把握,都还不足。《物权法》出现内在矛盾和冲突就是很自然的事情。
当我们在为中国终于有了《物权法》而欢欣鼓舞之际,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物权法》的出台只是部分实现了物权立法的内在价值:维护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的财产关系秩序。需要看到的是,在如何利用《物权法》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进行有效保护,对公司法人财产权、信托财产权、基金管理权、资源占用权等一系列现实生活普遍存在的财产利用权作合理解释,对各种复杂的财产共有关系作恰当处理时,我们还有很多的立法工作要做。
Abstract:There are some comparative creativities in The Fundamental Law of Property such as confirmingthe independence status of the res、rejecting to defining the subject of Property rights as the tangible res、deletingthe article of Property rights prior to obligatory right、establishing the doctrine of equality on protecting the publicres and so on. While there are some conservative tendencies in this law including the whole construction of legislation、institutions of utilization on the concrete res、modern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 estate subject、system designingof common ownership、operation of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n public res. The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ions betweencreativity and conservatism were resulted from the absent catching the legislative value of Property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