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

  

  3.具体的财产利用制度没有实质性的进步 


  

  《物权法》确立了财产利用关系的独立地位,但规制财产利用关系的具体用益物权仍是几种与土地相关的用益物权。这与一百多年前德日物权法、七十多年前中国物权法没有质的区别。而且,现实生活中,并不缺少这几个用益物权的规则,对有些用益物权甚至都进行了单独立法,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活中困扰我们的往往是:公司法人财产权、信托财产权、基金管理权、融资租赁权、拟制的公共资源使用权、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等问题。这些财产利用关系恰恰需要《物权法》来加以解决。《物权法》虽也原则性地规定了几种自然资源利用权,但对用益物权仍未抽象出一般的原理和规则。由此可见,《物权法》在具体的财产利用制度上没有实质性的进步。 


  

  《物权法》之所以在具体的财产利用制度上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源于其依据的是传统物权理论所作的制度设计。传统物权理论为用益物权设定了两道边界:一是用益物权不能有处分权,二是用益物权只能设定于不动产。《物权法》一百一十七条虽在用益物权客体上有所突破——也可设定在动产上,但仍未许可用益物权拥有处分权能。而现代社会是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高度分离的社会,而且,从财产的单个所有为自己利用走向财产的多人共有为他人利用,是人类摆脱阶级和个人的私利,真正走向现代文明的一个必然进程。传统的用益物权是一个匍匐在所有权脚下的“侏儒”,现代社会再固守传统的用益物权理论和制度,已根本不能反映和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财产利用关系的物权重构势在必然。现代社会财产利用关系呈现两个基本特点:一是资源和财富的利用越来越突破所有者意志的制约,成为财产利用人的独立活动;二是资源和财富越来越表现为多种财产形态。财产利用具有独立的地位和意义。由此产生了占有权的概念,任何财产的利用前提是占有财产,只有占有了才可以利用。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具体的财产利用权利,将其统一为占有权,有助于形成统一完整、简洁准确的非所有人占有和利用所有人财产的基本原理和规则[6]。因此,只有形成统一、完整的财产利用规则,才能使《物权法》的科学定位得以真正落实。 


  

  4.共有的制度设计不甚周密 


  

  中国的物权立法在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上存在着巨大争议,惟有一个问题,学界高度一致、几无争议,这就是共有。因而,《物权法》对共有采取的是“拿来主义”。共有真的如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已成“公理”?这恐怕具有很大的先入为主的成分。事实上,不仅既有的共有理论和制度需要反思,而且现代社会和中国国情则需要一个重构的共有制度。 


  

  大陆法的传统共有已历经千年,共有权的运作采取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份共有实行多数决、共同共有实行一致决的规则。《物权法》承继了大陆法的既有规则,这样的规定给人以较为粗糙的感觉。就按份共有而言,其是一种“人以物聚”的财产聚集,共有人财产的聚集所产生的共有事务是多种多样的,笼统地规定“没有约定采多数决”显得不合适,应区分情况分别规定。 


  

  不仅如此,按份共有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有更明确的规则。就共同共有而言,其是一种“物以人聚”的财产聚集,较之按份共有,其共有权的运作更为复杂。《物权法》对共同共有规则的设计是少而无用,其立法例是在专门规定按份共有时,对共同共有设置例外规则,以期为共同共有归纳出一般规则。但这样的努力不仅混淆了这两类共有,而且对共同共有的规定几无针对性。大陆法的传统民法对生产经营性共有历来不予重视,而是以商事特别法予以规制。这本身并无不可,但易给缺乏法律传统的中国法学造成误解。中国法学一直将合伙法、公司法定位为商事主体法,就是一个误解。合伙法、公司法是为解决财产聚集后以何种组织方式来利用共有财产的法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